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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解决的是人的精神问题;
医学解决的是
人的身体问题;
而法学解决的是的人的世俗问题。
作为世俗性的学问,法学从本质上来说就应当紧密地与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
然而,当前的法学教育,普遍重思辨、重理论,而轻实践、轻实务。
这突出的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过分强调法学理论,而忽视这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大多数的法学教师本身缺乏法学的实践经历,他们成长于象牙塔的书斋之中,对各部门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缺乏了解。
因此在授课过程中,许多教师偏爱的是一些晦涩、复杂、有争议的学术理论,而很少会去思考这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
作性。
更为严重的是,当前的法学研究也偏好宏大叙事的理论而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知识却难登学术的“大雅之堂”。
在各类法学期刊上登载的文章越来越“曲高和寡”,思辨文章充斥坊间少有论著有实证研究。
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教学工作,其社会效果可想而知。
比如,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本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表面上符合数罪,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不少学者过分偏重罪数的逻辑分析,而并不考虑自己的理论在司法实务是否具有可行性。
如牵连犯,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牵连犯概念,直接数罪并罚。
从理论本身来说,无论是从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都可言之成理。
但是,如果不探究哪种理论更适合司法实践,那么这种理论也只是书斋中的自娱自乐。
笔者曾一度主张废除牵连犯,对于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侵犯不同法益的行为一律数罪并罚,并在课堂侃侃而谈。
一次,与几位实务界的朋友聊起此事,他们却全部反对笔者的观点。
理由是在当前的侦查活动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不同的侦查部门在有利可图时互相争夺案件,在无利可图时互相推诿案件,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理至少可以保证一个侦查部门负责此案,而如果数罪并罚,那会导致问题更为严重。
这一席话让笔者汗颜自己课堂上的“高论”过于书生意气。
其次,盛行批判法学,轻视注释法学。
一般说来,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
在理论法学中,对实然法律的批判可以作为一种理论研究的方法,但是在民法、刑法、商法等部门法学,还是应该主要以现行法律为标准,而不应轻易对法律进行批判。
而在现在的高校课堂上,充斥着对法律的批判,动辄认为要修改法律,而很少有人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解释方法来修补法律的不足,难怪有学者抱怨“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在此背景下耳濡目染的学生也充满了对法律的批判态度,这使得他们不仅缺乏对法律的尊敬,而且在走出校门,投入社会时,也会发现自己所学的知识与社会严重脱节。
当然,笔者的意思并不是要对现行法律高唱赞歌,永远不能批判法律,而是主张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解决法律的不足,如果法律的缺陷确实无法弥补,才有修改之必要。
正如边沁所言,法治社会的精神就是严格的遵守,自由的批判。
批判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而如果动辄修改法律,朝令夕改,那么公民对法律的敬意会彻底丧失。
在当前的高等院校,受这种批判法学的风气,很多学生往往缺乏对现行法律的基本了解,就大谈特谈根据法理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你指出他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那学生就会反唇相讥,认为法律规定的不对,有修改之必要,然后美其名曰为根据“自然法”精神。
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法学教育者的足够关注。
(二)学生知识结构单一,缺乏人文素养和法学综合能力法律教育,一般分为本科和研究生两种教育层级。
就读本科的学生一般直接来源于高中毕业生,由于传统的应试教育,很多学生知识结构过于单一,缺乏基本的人文素养。
笔者有次讲课谈到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举了一个例子,问伪造吴道子的《天王送子图》出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相当多的学生居然不知道吴道子是何许人也。
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必须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如果学生对文学、历史、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缺乏基本的了解,如何能够成长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
至于研究生教育,由于学科划分过细,许多学生只懂本部门法的知识,而几乎成为其他部门法的门外汉。
于是出现司法考试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的荒唐现象。
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学门类划分本身存在一些明显缺陷,比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属于两个不同门类的部门法刑事法的实体与程序被认为割裂。
相当多的刑法学者不懂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而刑事诉讼法的学者也不懂刑法问题,刑法学者很少考虑刑法理论在程序操作中的具体作用,而刑事诉讼法的学者也鲜有考虑实体法对程序规则的制约作用。
导致刑事法的两个方面各说各话。
相反,在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同时又是刑事诉讼法学者,因此他们的理论研究都充分考虑刑事法的实体与程序的两个面向,理论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三)填鸭式教学导致学生缺乏创造性大部分法律课程都采用大班式教学,主要采用“以课堂为中心、以教科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学生和教师之间很少有互动,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很难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只能培养出死记法条、硬套法条、丧失法律的创造性思维的法律工匠[1]。
在每年的研究生面试过程中,笔者发现,相当多高分学生习惯于背诵教科书,很少有人能够真正对理论灵活运用。
当前,许多学校片面地推进多媒体教学,要求所有老师必须采用PPT教学模式。
然而,笔者在教学工作中却发现,一律采用PPT教学,学生在课堂上往往只盯着课件,而缺乏与老师的眼神交流,这使得本来就缺乏互动的课堂教学变得更加干瘪枯燥。
(四)法学教育的应试化越来越明显自从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尤其是从2008年开始,大学三年级学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不少学校都将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作为衡量教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在教学工作中,有些学校要求教师授课必须结合司法考试。
即便没有类似要求的学生,许多老师都自觉不自觉以司法考试作为自己教学的指针。
比如,在讲课中对于学术观点的采用,很多时候都以司法考试所采纳的观点作为标准,在期末考试甚至研究生入学试卷的命题上,也都采取司法考试的出题方式。
司法考试的本意是为了筛选出合格的法律应用人才,为了体现其客观公正性,不得以采取标准化的考试模式,以统一的标准答案来评定分数,确定录取标准。
然而,如果以司法考试作为教学的标尺,应试化的法学教育模式必然会使学生丧失创造力。
对于条文的理解肯定有多种观点,但司法考试为了客观公正,不得不以通说的观点作为评定的依据。
如果为了让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在课堂上只讲授通说的观点,而不对其他观点进行甄别比较,学生也就失去了锻炼法律思维的机会,因为不同的学术观点在不同的条件下都有一定的意义,没有哪种观点绝对正确,绝对荒谬。
真理是相对的,向学生展示不同的学术观点,是为了锻炼其创造性思维,让他们了解面对同样的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只是其中有些方法相对更为恰当,更为适应当下的情境,而如果情境发生变化,就可能要采取其他解决方案。
如果只是为了考试,学生仅仅记得符合考试需要的通说观点,那么面临新的问题,他们将很难应对。
二、问题的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解决:
第一,加大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力度。
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一定要与实践密切结合。
当前,无论是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还是学生的学习都与实践有很大脱节,因此必须为教师和学生参加司法实践创造条件。
首先,对于教师,应该鼓励他们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应当创造条件让教师尽可能多地从事兼职律师、兼职法官或兼职检察官。
只有当教师充分了解并参与到真实的司法活动中,认识到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自觉检视各种法学理论在司法中的可行性,才能在传道授业中为学生了解司法实践创造积极条件。
在笔者所在的学校,有些在实务工作中非常优秀的教师为学生开设了大量的案例研习课程,为学生展示出鲜活的司法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比如有些老师,会将在律师生涯中的特色案件,将诉讼文书、卷宗材料分发给学生,让学生模拟司法活动,让他们自己找出案件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寻找相关的证据,拟定控辩策略,让学生们接触到真实的司法活动,很多学生都觉得收获很大。
另外,学校还可以与各司法部门合作,聘请一些业务水平高的司法官员进入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定期为学生授课,使法学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
再次,对于学生,也应当加大法学诊所课堂的教学力度。
法学诊所教育,是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
该模式现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2]。
这种教育主张让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给学生提供法律的实践机会,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通过诊所教育,可以让学生接触到真实的司法活动,发现问题,寻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将书本的知识运用到司法实践。
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践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服务的要求。
在笔者看来,对于所有的部门法学,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等都可以尝试法学诊所教育,学校应该配备具有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代理案件,让学生积极投入司法实践,在真实的司法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
第二,加大通识教育的力度。
在学术界,法学教育的定位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存在争议。
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因此现阶段的目的还是应该以职业教育为主,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培养急缺的法律人才。
然而,法律的精神是追求公平和正义,如果没有通识教育的土壤,那么如何培养具备法律操守的职业人才。
由于我国大部分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都是从应试教育的熔炉中脱胎而来,人文素养本来就先天匮乏,如果在大学教育中,还只让他们接受工匠式的职业教育,那么这样造就的法律人才又如何适应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从当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司法群落普遍缺乏操守,司法职业越来越堕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学教育本身缺乏人文积淀,通识教育明显不足。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当前的法律教育应当走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的道路。
在高校的法学课堂上应加大历史、文学、哲学、艺术、自然科学等学科的教学力度,鼓励学生纵览群书,兼容并蓄。
在综合性院校,应当建立跨系选课的制度,允许法学院的学生选择社会学院、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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