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4252836
- 上传时间:2022-10-20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30.74KB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Word格式.docx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Withthedevelopmentofthenewcentury,domesticviolencehasincreasinglybecomeafocusofthepublicingeneraltopic.Thisarticlediscussedthedefinitionofdomesticviolence,familyviolenceinChina'
spresentsituation,causesandharmsofdomesticviolence,China'
spresentlegalsystemandrelatedremediesbythewayofmen'
sviolenceagainstwomen
Keyword:
DomesticViolence,harm,legalconsideration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在国际社会上,家庭暴力的定义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狭义的家庭暴力,即指实施身体暴力,并造成身体伤害;
而广义的家庭暴力则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四种类型。
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砍击、捆绑、罚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其中当属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伤害是最普遍的。
所以家庭暴力也尤其指丈夫对妻子的施暴。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总结起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特点:
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
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
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强奸。
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会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的痛苦、让受害者身体疼痛、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
30年来的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
家庭暴力是一个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的全球问题,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主要是男性,妇女、儿童是主要受害者。
日报报道说,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
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或是在一些有关婚姻家庭的调查中涉与夫妻冲突时,揭示了暴力问题,或是一些学者做过一些专门调查。
我们知道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以与种种原因,通过问卷直接调查家庭暴力状况十分困难,很难准确的。
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三省九市(县)围(选择了中国经济发达、中等、相对困难的不同地区的三省),通过抽样选择,发放了3780份问卷,回收3692份。
通过调查显示:
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
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
家庭暴力既有针对妇女的,也有针对儿童的、老人的、残疾人的,也有针对男性的。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
社会学家则认为,实际数字要高得多。
2002年全国妇联组织接受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达3.66万件。
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还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过配偶精神伤害和性虐待。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
”中国法学会受虐妇女支持小组宋美娅告诉记者,在受虐女性中,有的挨过刀子,有的被烟头烫得浑身伤疤……施暴者手段极其残忍。
受虐妇女除了身体留下的损伤,大多数都精神恍惚,时刻处于恐惧状态。
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
这说明,家庭暴力在中国亦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应该在开展社会救助的同时,制定强有力的法律,对施暴人进行惩治,对受害人给予保护,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与危害
在我国,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
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
上述原因只不过是家庭暴力的“导火线”,透过这些现象分析其更深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传统意识观念的产物。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都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与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
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这使得“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认为老婆不听话则可以打。
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另外封建礼教中诸如“夫为妻纲”“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殁从子)等男尊女卑思想也成为妇女挥之不去的无形枷锁。
此外妇女也受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的影响,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但拒不声的“和平”方针也不能换来永久和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
第二,中国妇女普通存在三大弱项:
一是文化弱项,据有关普查,在15-34岁的各层次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女性占27.7%,专科女性占31.6%。
中专女性占41.2%,不难看出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
二是就业弱项,从就业人员讲我国妇女的就业比例在国际上不算低,但就业层次低,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高层经济管理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很少。
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放弃自我,缺乏主见;
由于就业上的弱项,随之而来就伴随着经济上的不平等,这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心理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家庭暴力面前,又自卑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
另外对丈夫的精神与经济的依付,也致使其遭受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和忍耐。
第三,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
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一般来说,男性在多数家庭中处于强势,这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为女性。
第四,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
中国在近三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
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第五,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家庭纠纷,因在固有的传统社会心态中将家庭视作私人天地,将家庭暴力归位于私生活,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执法人员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人身权利保护。
第六,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
我国社会现今对于家庭暴力的支持系统主要有:
家庭暴力伤害鉴定服务、热线帮助与心理咨询、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援助。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除了有申请劝阻、调节,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步骤也在加快,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
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43条第1款)。
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
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
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
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
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中对家庭暴力做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与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四条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劝阻、调解;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与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无家可归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
民事保护令将是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
民事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
在香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下发民事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在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夫妻财产。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可以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保护令具有事先性、预防性、直接作用性和便捷性的特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最为有效、便捷的保护方法。
另外各地也在制定相应的法规。
1996年1月,省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2000年2月,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家庭暴力 法律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