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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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3]4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附: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补贴性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退休手续的办理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
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账户对账单为依据。
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
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
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
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罚款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3]26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和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请示省厅给予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其招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前的临时工作年限,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其临时工作年限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其缴费问题按47号文规定:
1986年9月30日前的临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临时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后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原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退休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含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三、42号文件中的"
聘用人员"
指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国家公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聘用人员按42号文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并符合领取条件时,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流动人员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的仍按原渠道参加。
四、新聘用人员以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五、聘用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其到达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的最后5年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20%计发。
其他部分的基本养老金按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聘用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尚未领取或剩余部分,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8]5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现就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四)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
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
其中补费时间为5年以内的,收取滞纳金全部的30%,10年以内的收取50%,15年以内的70%,15年以上80%。
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补费,仍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调整问题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由原来提高0.7%提高到1%。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增加养老金的标准,由我厅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调整。
(五)其他规定仍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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