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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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救援于28日3时零分复旧,6时零分开通线路。
中断京广上下行正线行车56小时46分;
货车车辆报废13辆、大破10辆、中破2辆、小破1辆;
钢轨报废925米,轨枕报废1672根,道岔损坏9组,转辙机损坏9台;
直接经济损失536.8万元;
货物损失约100万元。
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2.事故原因及教训
(1)衡阳桥隧工程公司哲桥跨线桥工程项目经理部擅自组织民工封闭哲桥道口处理跨线桥施工地段线路下沉,作业中由于单边过量起道,造成线路轨道几何尺寸发生变化,水平偏差达47mm,三角坑达48mm。
衡阳桥隧工程公司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条、第2.2.4条、第4.1.1条的规定,当晚作业人员下道避让2767次时,慌乱中,两台液压起拨机仍在钢轨底部未下道,对线路高低水平严重超限的轨道起了支撑作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郴州工务段对哲桥跨线桥的施工安全监督不力。
在哲桥跨线桥工程施工期间,7月28日,哲桥工地安全联络员被调离后,新任联络员一直未到位,致使7月28日至事故发生时,工地无施工安全联络员,严重违反了铁道部《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几项规定》(铁办[1994]27号)第六款规定,失去了对施工安全监督。
在得知9月25日20时衡阳桥隧公司将要封闭道口进行起道作业的信息后,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行使安全“否决权”予以坚决制止,是这起事故
的重要原因。
(3)郴州工务段与衡阳桥隧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部分条款严重违反了《技规》第25条的规定,擅自将哲桥道口施工范围内100米线路设备移交给衡阳桥隧工程公司,推卸对日常线路维修保养责任,不确保线路质量,使耒阳领工区与哲桥跨桥项目经理部在整治道口线路下沉上发生了推诿扯皮,是这次事故发生的又一重点原因。
(4)郴州工务段耒阳领工区违反《施工安全协议》第三款之规定,在哲桥项目经理部要求郴州工务段耒阳领工区配合翻修道口时提出要配合费,致使衡阳桥隧工程公司哲桥项目经理部与郴州工务段耒阳领工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成为衡阳桥隧工程公司擅自翻修道口施工的诱发因素,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在得知事故当晚桥隧公司施工人员将要封锁道口进行起道作业的信息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坚决制止,为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5)由于施工地段的地质比较复杂,原设计采用D16型梁对线路进行防护,衡阳桥隧工程公司凭集团公司计划处一人口头同意,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施工中取消了原设计确定的D16型梁防护方案,是造成这次事故的诱发原因。
(6)2767次机后第5、6、7位为空罐车,重心偏高,又处于空重混编的列车中,运行时承受较大的纵向冲击力,车辆运行稳定性较差,而且运行速度已接近转8A转向架80公里/小时的构造速度。
因此,当机车及机后1-4位重车过后,机后第5位空罐车通过超限起道处所地段时,车轮跳跃加剧,浮离轨面,导致脱轨,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3.事故责任
事故列衡阳桥隧工程公司主要责任,郴州工务段重要责任。
二、20GG年“5.21”湘黔线1528次旅客列车脱轨行车大事故
20GG年5月21日10时41分,怀化开往上海的1528次旅客列车(编组16辆,总重877t,换长38.1;
由怀化总公司怀化客运段担任客运值乘,由怀化机务段SS7C0103号机车担任本务),行至湘黔线辰溪至大江口间上行线桐树坡一号隧道内K379+882处,撞上怀化工务段炭沟工区单轨车停车,10时56分继续运行,11时12分行至大江口站K364+930m(6号道岔)处,机后第3位YZ25G45221号车2位转向架3、4轮对脱轨,列车停于站内Ⅱ道K364+210处。
无人员伤亡,摘下脱轨车辆重新编挂后14时45分开,延误本列3小时32分。
构成旅客列车脱轨大事故。
(1)20GG年5月21日8时10分至10时10分,怀化工务段大江口领工区计划利用综合“天窗”进行线路维修保养作业,由炭沟工区在湘黔线辰溪至大江口间K377+00至K382+700间进行撤垫、抬道作业。
但炭沟工区工长随意变更作业计划,安排自己和另1名职工带领3名合同工在K379+14号轨和K379+18号轨间进行抽换枕木作业,并违章使用单轨车。
10时26分作业完毕,工长和1名合同工留在现场整理线路外观,安排职工1名带合同工2人推单轨车返回工区,单轨车上装有压机2台、撬棍1根、钢钎2根。
10时41分单轨车推行到辰溪至大江口间上行线桐树坡1号隧道内K379+882处发现列车开来,急忙将单轨车翻倒,侵入限界,被1528次旅客列车撞上停车。
撞散的单轨车残骸卷入机后第3位YZ25G45221号车2位转向架上,当时没有认真检查,10时56分列车重新开车,运行至大江口站6号道岔处,悬挂在机后第3位车转向架上的单轨车残骸碰撞道岔杆件脱落,导致车轮碾压脱轨。
(2)养路工区违章使用单轨车。
使用单轨车,必须向工务段调度申请,经
段调度备注批准,给工牌号后方可使用。
炭沟工区在未经申请与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单轨车。
(3)未按规定设置防护。
使用单轨车上道必须设置防护,炭沟工区在使用单轨车时没有设置防护员,违反了《技规》、《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在长达1186m的桐树坡1号隧道内既未带电台,又不设置安全防护员,无法按规定在列车到达之前将单轨车安全撤出限界以外,导致事故的发生。
(4)安全意识淡薄。
1528次旅客列车在桐树坡1号隧道内撞上单轨车后,施工作业人员、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列车乘务列检根本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彻底检查,情况不明就盲目开车。
工区工长明知单轨车被撞,没有认真检查单轨车情况,机车乘务员在撞上单轨车停车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转车长,运转车长在列车区间停车10分钟,判明停车原因的情况下不及时与司机联系,违反了《技规》、《行规》的有关规定。
(5)现场作业失控。
大江口领工区炭沟工区工长擅自变更作业计划并违章使用单轨车,未按规定向领工区、工务段调度申请,工务段、领工区对现场作业情况不明,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事故列怀化工务段全部责任
三、20GG年湘黔线1325次旅客列车撞施工机械险性事故
20GG年9月14日9时55分,1325次旅客列车(娄底机务段SS70122号机车牵引)运行至湘黔k0+630m处时,刮碰上侵入限界的机械化线路中心怀化线路段放在左侧碴肩上的起道机停车,构成撞施工机械险性事故。
(1)怀化线路段第四施工队队长未能履行施工负责人的职责,对施工现场
安全失控,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6条1.
(2)的有关规定,没有在距车站或施工条件较复杂的施工地点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提前预报、确报,并告之防护员及全体施工人员,没有组织施工人员全面检查施工机具摆放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负责人与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联系脱节。
当1325次旅客列车通过田心站时,驻站联络员未及时通知线上作业人员撤离施工机具,防护员也未认真履行职责。
(3)怀化线路段第四施工队焊轨班副工长罗兴勇(带班人员),严重违反《工务安规》第2.6.6条有关规定,未对劳务工摆放的工机具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导致施工机具侵限被列车刮碰上。
事故列怀化工务段全部责任。
四、20GG年6月1日焦柳线57001次路用列车脱轨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
20GG年6月1日19时14分至20时40分,怀化工务段利用57001次路用列车(怀化机务段DF43026号机车,司机谢华忠、副司机陈敏,编组2辆、总重175吨、换长2.5)在焦柳线通道至地阳坪间k1353+890m至k1353+920m封锁区间卸片石2辆,用于路基防洪预抢工程。
在卸片石过程中,因场地受限,无法将机后第2位C70H1503510号车片石卸完,卸车负责人聂东平指挥机车向前移动再卸。
20时30分26秒,车辆移动了5.7m时,卸料负责人发现从车上掉落数块片石,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与此同时,司机也听到列车后部有异响,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列车于20时30分28秒停于k1353+949m处。
停车后,卸料负责人和司机一起检查,发现从车上掉下来的一块片石(450×
300×
280mm)
垫抬机后第2位C70H1503510号车2位转向架3位侧架底部,致使该车2位转向架3位、4位轮对脱轨,立即请求救援。
21时38分,通道站开57003次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救援,22时00分起复脱轨车辆,22时25分开通区间,影响焦柳线正线行车1时45分。
(1)57001次机后第2位车辆后台车轮对辗压侵限片石,造成后台车2个轮对全部脱轨,机后第2位车辆2位转向架3位侧架底部有明显被石块撞刮痕迹。
爬轨里程为k1353+896.36m,运行1.1m后落轨,轮对脱轨后运行1.197m后停车,最终停车里程为k1353+898.66m。
脱轨后轮缘距钢轨边最大距离为720mm,最小距离为240mm。
(2)卸料负责人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动车前未关好车门,未认真检查卸料情况,未确认路料堆放牢固,造成列车移动过程中车上片石滚落侵限将车辆垫出脱轨,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2条第七款和《行规》第71条有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卸料组织不合理。
区间卸2辆片石车,只安排一名卸车工长负责,未做到每个车指定一名路工当组长,负责督促检查本车的工具、照明、卸料、清道、开关车门及余料处理等工作,严重违反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2条第五款和《行规》第71条有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4)夜间照明设备不足,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2条第二款“夜间作业时,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的规定,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事故列怀化工务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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