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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得不断深入,税收政策也开始逐渐完善。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开征了城填土地使用税,对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与工矿区土地得单位与个人按占地面积定额征收。
1990年针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得情况,为健全房地产转让方面得税收制度,在营业税条例中增设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税率确定为转让收入得5%;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3%。
1994年新税制实行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一样,统一执行5%得营业税政策。
鉴于个人买卖房产日益增多,国家于1989年恢复征收契税,由买方(限个人)按交易额得6%缴纳。
1993年6月,国务院根据当时房地产“过热”得情况,提出了加强宏观调控得意见,明确指出:
要尽快开征土地增值税,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
为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作为新税制中得一个税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得广泛关注,国内外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了她们得意见与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草拟《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得过程中,认真吸取了海内外特别就是香港房地产开发商们得意见与建议,并对她们所反映得问题与存在得疑虑进行了耐心得解释。
为了使《细则》制定得更加完善与合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得基础上,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了深入得研究与论证,吸收与采纳了各方面得合理意见与建议。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充分体现出土地增值税得政策精神,在制定《细则》时对《条例》作了一些完善与补充,使《条例》与《细则》既符合当前得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于1995年1月发布了《细则》,土地增值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土地增值税出台得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得深入进行,我国对土地使用制度也逐步进行了改革,实行了有偿使用、允许国有土地转让使用权得新政策,从而促进了我国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市场得迅速发展。
现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市场已形成了很大规模。
从总得来瞧,我国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市场得发展,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改善城市设施与人民生活居住条件,以及带动相关产业得发展,都起了很好得积极作用。
但就是,由于有关管理制度不健全、不配套,再加上管理不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就是:
房地产开发过热,投入开发得资金规模过大,“炒买炒卖”房地产得投机行为盛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有些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土地增值收益国家收回较少,对国民经济得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兴利抑弊,将采取各种政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以促进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这其中也包括发挥税收分配得杠杆作用对其进行调控。
(三)开征土地增值税得立税原则
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得时间不长,许多作法尚不规范,《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得时间也不久,因此,设置土地增值税有一定得难度。
设置土地增值税所遵循得主要原则,就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得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得增值收益征税,在土地(房地产)转让环节计征,不分纳税人性质,增值多得多征,增值少得少征,无增值得不征。
着重于调节转让房地产得过高收益,抑制房地产得投机、牟取暴利行为,保护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得房地产商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市场得健康发展。
按照这个原则,在《条例》与《细则》规定中已充分体现。
第一,无论就是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就是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得,无论就是新开发建造得商品房还就是原有得存量房地产,只要转让,均应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一切单位与个人,不分内资与外资,不分经济性质,即不论就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就是外商投资企业;
不论就是我国公民、港澳台同胞还就是外国人,不论就是专营房地产开发还就是兼营房地产,只要其有偿转让房地产,就就是土地增值税得纳税义务人,就应当根据其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土地增值税得规定纳税。
第三,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得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增值率高得多征,增值率低得少征,并体现对过高增值收益进行调节得作用。
第四,为了维护房地产开发商正常开发得合理权益,使其能够取得一定得投资回报率,对房地产开发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得价款、用于开发土地及建房得成本与规定得费用,可以在扣除项目金额中进行扣除。
并参考国内外从事房地产开发得基本投资回报率以及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得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得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与加计20%得扣除。
这样,一方面制约与抑制了房地产得投机与“炒”卖;
另一方面又保护了正常得房地产开发商得利益。
第五,考虑到我国得现实情况,为改善人民得居住条件,对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建设得单位与个人给予一定得税收优惠;
对于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以及国家因市政规划、重点建设得需要而征用或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得房地产,也给予一定得减免税照顾。
(四)开征土地增值税得作用
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几方面得作用:
第一,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利于抑制房地产得投机与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得流失。
由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得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增值多得多征,对增值少得少征,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得投机活动,同时又限制了炒“地皮”现象得发生。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土地增值税,规范了各地收取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得政策不一致得情况,这也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得法制。
第二,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房地产产业作为我国今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要重点发展得产业,这无疑就是一块有待开发得新税源(到2000年,第三产业得增加值要求达到国民生产总值得35%至38%),而在第三产业中,房地产业就是高附加值产业,其支柱产业得地位日益明显,这就是我国新税源得重点。
据了解,台湾得土地增值税占整个工商税收得15、7%,而在美国,房地产价值在6000亿美元以上,全国2/3得有形资产就是房地产,我国深圳得土地收入,目前也占有其全部财政收入得10%以上。
开征土地增值税,从财政角度上瞧就是有必要得。
第四,开征土地增值税,符合对税制改革得总体设想,有利于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
土地增值税具有良好得收入前景,为扩大地方税收入规模,进而建立完全得分税制体制创造了条件。
另外,与营业税得有关规定共同配合可以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得投机行为;
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相接合,能够调节目前房地产业税负偏轻得情况。
同时土地增值税为今后进一步扩大我国得财产收益税制创造了条件。
(五)我国土地增值税得特点
由于我们过去长期忽视土地得价值,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往往就是将房价与地价合在一起,混为一谈;
或者就是房价中含有地价因素,地价很少独立存在或表现出来,这就给计征土地增值税带来一些难度。
为了贯彻土地增值税得立法宗旨,同时又切合我国当前得实际情况,故将税名确定为土地增值税,明确这个税种所调节得对象就是土地增值收益。
同时为便于操作,规定计税依据为转房地产得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得余额。
这样,在计算增值额时就不必区分到底就是什么增值,而一概作为计税得依据。
土地增值税得主要特点就是:
第一,土地增值税就是在房地产得转让环节征收,每转让一次就征收一次土地增值税。
这一点与营业税有些类似。
第二,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得所取得得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以转让房地产得收入减去规定得扣除项目金额后得余额来计征。
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有类似得地方。
第三,土地增值税在旧房得征管上采用以房地产得评估价格或重置成本价作为一种客观得标准或参照得标准。
这一点与财产税有一定得共性。
第四,土地增值税就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出台得一个税种,就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必要得调节,具有特定得开征目得。
因而这个税又就是一个特定目得税。
(六)我省土地增值税发展历程
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正式发布(国务院令138号),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5年1月27日发布,虽然公布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实际上全国土地增值税贯彻会议于1995年3月在北京召开。
会后各省要宣传、贯彻,以及有些政策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普通标准住宅得具体标准问题;
利息扣除得具体比例问题等,各省得贯彻会议大部分都就是1995年下半年召开,因此,土地增值税基本上就是1996年开始征收得。
土地增值税开征十几年来,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95—2002年)维持阶段
第一步(1995—2002年)准备、观望。
据了解,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部分省普通标准住宅得标准到1996或1997年才经政府批准。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得都比较低,大部分省市确定在1%或0、5%以下。
土地增值税形同虚设。
客观上讲有两个原因:
一就是自1998年起房地产行业进入困难时期,大量空置商品房产生,1999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字〔1999〕210号通知规定:
1998年6月30日建成尚未售出得商品房,在2000年底前销售得免征营业税、契税;
房改房免征营业税。
二就是1999年部分人士提出了取消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0月在武汉召开部分省市参加得座谈会,其中一个议题就就是取消土地增值税。
当时与会代表不同意,主要原因就是地方税得税种应当保留,纳税存在困难得,可暂免征收。
2、第二阶段(2003—2006年)启动阶段
随着房地产行业走出低谷,尤其就是2003年开始房地产行业步入高速发展,各地对土地增值税得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征管力度也不断加强。
我省从2004年6月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后,收入大幅度增加,2004年土地增值税收入1、7亿元;
2005年度2、83亿元;
2006年度4、59亿元。
税收得作用逐渐显示出来。
3、第三阶段(2007年以后)成熟阶段
(1)土地增值税进入快速通道
2007年开始,我省房地产行业步入快速增长,税收贡献越来越大,其主要原因:
一就是加强房地产行业得管理,按照总局提出得房地产行业一体化管理得要求,加强房地产交易得管理,各地逐步进驻房地产交易大厅,截止2008年上半年全部进驻,并开设征税窗口。
二就是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2007年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20余项,增加收入700余万元。
三就是及时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即由原来得1%调整为:
普通标准住宅1、5%、土地5%、其她房地产项目(除前两款)3、5%。
四就是加强二手房得管理,2006年征收二手房转让各项税款7040万元,其中营业税4747万元,其她税收1346万元;
2007年度征收10637万元,其中营业税7202万元,其它税收1963万元。
五就是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得稽查力度,根据总局得要求,全省稽查部门对2298户房地产企业进行了稽查,占全省房地产企业得38、2%,有问题得1229户,占稽查户得53、4%,查补税款2、952亿元(其中营业税1、38亿元,企业所得税0、74亿元,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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