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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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中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区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木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凡按国家目录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凡按《新疆目录》规定应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八条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的要求与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告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有关规定,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所在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九条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区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己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期限。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接本办法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政用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
其中:
1.目录规定"
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核准。
2.目录规定"
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的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5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
小型水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
需自治区政府协调的跨流域、跨地区、涉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调水、防洪、水利枢纽、生态治理等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
在区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
除燃煤以外热电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
330千伏以下、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
国家矿区规划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以下、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区内管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区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
区内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
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其它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公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地区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民航
扩建民用机场:
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水运
内河航运:
区内内河航运项目由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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