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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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
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
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
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
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
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
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认定依据;
2、事业单位法人以编委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认定依据;
3、机关法人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核发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认定依据;
4、社会团体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认定依据;
5、其他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为依据。
(六)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的认定应该在取得登记证书复印件后分别情况加以确定。
目前理论方面有的也存在争议。
以谨慎为原则。
(七)违法行为人未能提供主体身份登记证明材料的,不得随意认定违法行为人为被处罚主体。
(八)调查中遇违法行为人身份登记证明毁损或灭失时,申办时间短的,应当在行为人办理补办手续取得证书后确认;
申办时间较长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并确认。
(九)违法行为人因未办理有关身份登记的,一般不得以该未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被处罚主体进行处罚,而应当以主办者或投资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未经依法登记而且投资主体不明的,也可以其对外所使用的名称为被处罚人。
(十一)无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但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处罚主体存在的,也可以依法予以认定。
但应当由主办监督员查明并说明情况。
(十二)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等不是证明主体身份的依据,如果与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关联关系,应当予以提取。
(十三)单位内部机构不得作为被处罚主体加以认定。
(十四)分支机构一般不作为被处罚主体,而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
特殊情况下,当证据证明分支机构经过登记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对独立的财产时,该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五)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承包、转让、合并等情形时,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
1、承包人和发包人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当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以承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2、发包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为个人时,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3、法人或其它组织因发生合并、分列等情形时,在尚未经过工商登记时,仍以原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
如已经工商登记的,以新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但应当证明两单位之间的关联性。
4、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解散或撤销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律原理确定被处罚主体。
(十六)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承包或出租证照,当经营人与证照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
1、认定委托管理关系的,以证照持有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2、认定为转让关系的,以实际经营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四、有关证据的要求
(一)卫生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应一一对
(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卫生监督员进行。
调查取证前,卫生监督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并有相关的记录。
未取得法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三)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提取的复印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一份材料由两页以上组成的,应当要求提供人加盖骑缝章。
(四)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经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以上笔录属实”等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
执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署日期。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笔录中出现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和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确认。
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询问笔录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附有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现场检查笔录内容限于对现场存在情况的客观记录。
包括与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相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和程度;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询问和记录内容包括:
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及后果,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等。
一份现场检查笔录限于对一个单位相对独立的场所内的一次检查的记录。
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记录一名被询问人的一次询问。
(六)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但需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
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七)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影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八)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
3、有证人的签名;
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
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九)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列明以下项目,以便审核证据:
1、证据名称;
2、证据来源;
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十)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假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
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判断行政处罚证据的真实性,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证据形成的客观原因;
2、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4、是否有其他影响真实性的因素。
(十二)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按照自然规律推定的事实;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十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了鉴定检验样品,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
(十六)采用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有载明委托人和委托检验事项、检验样品名称、数量等内容的相关材料,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的签名和检验部门的盖章
(十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审批表,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
(十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十八)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填写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准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十九)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的认定最好有原始书面证据。
五、程序和文书的要求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
基本条件:
证据确凿,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有法定依据
限制条件:
罚种限制:
适用于警告和罚款
主体和金额限制:
公民50元以下,
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二)调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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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卫生 行政处罚 程序 文书 证据 要求 相对 的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