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要求规范性建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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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全国48家防爆电器重点生产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超过90亿元,全国38家防爆电机重点生产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超过320亿元。
二者相加,2011年,全国重点防爆电气生产厂家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超过410亿元。
其中,有理由相信,绝大部分属于防爆电气类产品。
亦有理由相信,我国防爆电气行业工业总产值绝对高于410亿元,加之国际巨头高端产品的大举进入以及未纳入统计畴的国防爆电气企业,市场容量亦绝对高于410亿元。
二、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概述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和《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防爆电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此证即行业统称的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矿用防爆电气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此证即行业统称的煤安证。
根据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有关规定,制造商对其制造的防爆产品应取得防爆合格证,此证即行业统称的合格证。
综上,防爆电气企业所生产的防爆电气类产品,除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与其他非防爆电气类产品制造企业一样的通用资质外,还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如出售给矿山,还必须取得煤安证。
其中,防爆合格证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各种证书的取得,核心是GB3836.1规定的程序。
防爆电气类产品型号规格复杂,定制化产品多,相关取证量大、取证周期长、取证费用高。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每生产一种型号规格的防爆电气产品,首先需要根据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附录D“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规定,到具有该产品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由该检验机构发放防爆合格证(这些机构实际上都是企业,有国有、有民营)。
企业在取得防爆合格证后,向所在省许可证办公室(设在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要求提请申请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决定受理的资料送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际上是防爆电气研究所),审查部牵头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合格后,封存样品并推荐企业选择具有该产品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其中,防爆电气研究所即具有该检验资质),检验全部合格后,由审查部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由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放生产许可证。
企业如需取得煤安认证,需向安标国家中心(设在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即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提出申请,经安标国家中心初审、受理后,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并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终审后,由安标国家中心发放煤安证。
三、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存在的典型问题
检验检测机构、审查机构、甚至发证机构,均是企业在运作,企业管企业,公平性何在?
1、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均是企业,而且绝大多数自己或其母公司、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均在进行防爆电气类产品的生产销售。
典型见下表:
企业名称
政府授予的名称
检验检测围
对应证书
典型不公平行为
防爆电气研究所
全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等
全部防爆电气产品共17个产品单元,详见防爆电气研究所(.china-ex.)
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证
下属参控股公司:
防爆()特种装备、二机石油(集团)防爆特种车辆等。
同时自身还生产防爆电器。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煤炭科工集团)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等
几乎包含全部矿用设备,详见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煤安证
煤机装备、中煤矿山工程等
防爆电机研究所
国家起重冶金电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机械工业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防爆电气产品生查许可证检测检验机构等
全部防爆电气产品共17个产品单元,详见防爆电机研究所()
是电机厂下设单位,而电机厂是电机股份主要股东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如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下设的各地分院(、、、等)、电气传动研究所、中海油化工研究、仪器仪表研究所、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大电机研究所、高压电器研究院、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等。
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均为企业性质编制,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都在不同围承担着防爆电气产品的检测检验,而且涉及检测检验业务的,对外都以国家级的名称进行。
同时,最关键的是,都在或多或少的直接、间接生产、销售防爆电气类产品。
详细资料均可在相关进行查询(但要改版可能就查不到了)。
2、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过大,政企不分,其检验检测的大多数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能,决定着整个防爆电气行业的发展,对外挂着政府的牌子,而其自身的挂靠单位又是企业,除了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外,最主要的是自身也生产、销售防爆电气产品,公平性无从谈起。
3、防爆合格证是国家标准强制要求的,但发证机关却是上述企业。
而生产许可证、煤安证,看似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但实际上却是这些检测取证机构在运作和控制。
导致这种行政审批的权威性、公正性大打折扣。
另外,生产许可证、煤安证的申领程序,核心容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分属国家两个主管部门管理,而且在批检、抽检过程中都需要按照防爆合格证的取证办法再重复一次,检测费用、时间等成本均在增加,是否可以合并,值得商榷。
4、检验检测机构未市场化,基本不存在竞争关系,独门生意。
他们既是政府、又是企业,而且自身又从事防爆电气产品生产销售,“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存在以下现象:
①当一个防爆电气企业送检的产品与检验检测机构自身生产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时,取证困难。
其他企业的新产品因取证困难胎死腹中,而检验检测机构自身的同类产品却早早上市。
②防爆电气生产企业送检的产品及附带的技术资料无性可言,深感不安。
尤其是自身的产品与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时。
③由于政企不分,高度垄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态度差,服务意识、市场意识淡薄,送检企业敢怒不敢言。
四、对防爆电气检测取证的规性建议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理顺政府和企业关系,规避防爆电气检测取证过程中检测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不合理现状,营造公平性竞争环境,促进我国防爆电气行业快速发展,缩短与国际巨头的差距,使民族工业“中国梦”得以实现,结合国家正在进行的转变政府职能,清理整顿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现对防爆电气检测取证建议如下:
1、优化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
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坚决不能下放,尤其不能直接交由现在的检测取证机构负责。
防爆电气产品是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煤安证当然属于国家行政审批事项畴。
但现行的看似行政审批,实际上由检测取证机构运作的方式,导致审批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降低,故强烈建议中编办,不仅只是下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同时针对必须设置行政审批的事项,比如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在坚决不下方的前提下,调研、优化、强化。
根据国发[2013]39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的精神,建议中编办对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煤安证的行政审批进行优化、合并,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
建议中编办牵头,将GB3836.1—2010中要求的防爆电气产品防爆合格证的发证权,从现检验检测机构收回国家,纳入行政审批。
检验检测机构只具有根据GB3836国家标准对防爆电气产品进行试验、检测并向防爆电气生产企业、国家主管部门上报检测数据的权利,不具有发证权。
2、理顺企业和政府关系
将现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中涉及的政府职能,坚决从检验检测机构剥离,纳入政府管理序列。
国家行政机关负责防爆电气产品各种证书的发放,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的检查、监督等执法职能,同时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优胜劣汰等管理职能。
检验检测机构就是企业,只不过这些企业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对防爆电气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是这些企业的营业项目之一,是正常的合同买卖关系,其卖出的产品就是实验、检测数据,其他发证权、检查、监督执法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坚决不能由其承担。
3、开放防爆电气行业检测检验机构市场准入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国家认证、认可委要求,投资建设防爆电气产品检测检验试验室。
且一经国家认可,均可经营防爆电气类产品检测检验。
进而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提升检测检验的质量和服务。
4、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自产自检
现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企业,绝大多数还同时进行防爆电气产品的生产销售,后续即便开放防爆电气行业检测检验的市场准入,预计大多数也要进行防爆电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性,国家应从政策或法律角度明确,具有对外开展检测检验资质的企业,不得自产自检。
包括但不限于该企业自身、该企业持有股份的其它企业或其他具有人事、经济履属关系的企业。
为促进行业发展,振兴民族产业,恳求中编办牵头,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煤矿安全检查局、其他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对本建议涉及容进行调研并采取措施。
本建议是本着对国家、行业负责的态度所提,所有容均努力通过公开渠道进行了尽可能的求证。
但在国家未采纳及实施前,为避免受到上述检测检验企业的打击报复及业务封杀,故不能实名制,并提请国家对本建议人予以、保护。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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