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范本大全13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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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维修要提前申报,超过500元维修费的,要事前报预算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修理。
确有特殊情况,须在事后2日内补单。
三、车辆的安全和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到谨慎驾驶,文明行车。
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2、驾驶员应服从分配,出车安全准点,服务态度端正,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出车任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的,根据公安交警确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扣发相应的岗位目标责任奖。
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3、办公室和汽车驾驶员要保管好车辆的相关证件,按时验车。
证件遗失、贻误验车,由办公室和驾驶员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4、驾驶员出车补贴:
实行路程(公里)补贴,目前暂行0.10元/公里补贴。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一、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定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交通法规等有关方面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
二、驾驶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严禁酒后、疲劳、带病驾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驾驶员要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积极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清洁。
定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故障隐患进行排除。
五、中心车辆主要保证领导和工作用车,根据需要安排其他公务用车,办公室要做好车辆各种费用的缴纳管理工作。
(篇三)
为保证委内公务、各类活动、重要会议以及政务性接待工作用车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管理
(1)本委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办公室负责车辆的调度和安排。
(2)委领导用车相对固定,特殊情况,委内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车辆时,由用车人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配。
(3)待命的车辆统一停放在车库,司机在办公室待命。
(4)用车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要车后转交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委领导执行公务期间,不得自驾公车。
(5)办公室确定的节假日值班车辆,司机外出和值班均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2、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当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娴熟的驾驶技术以及充沛的工作精力。
(2)服从领导安排,遵章守纪,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保证行车安全。
(3)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不开英雄车、酒后车、赌气车。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4)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发生与车辆驾驶无关的费用。
3、违章与事故处罚
(1)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违章罚款均由自己负责。
(2)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视其所负责任大小分别予以经济赔偿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参照市直有关单位规定执行。
(3)驾驶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违章驾驶,将责令其离岗检查,视其态度和工作需要再做安排。
(4)严禁私自出车,否则其费用和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4、车辆费用管理及报销程序
(1)车辆在机关运行期间或外出之前,应在办公室指定加油站用油卡加油,不得给无关车辆加油。
外出期间临时加油的,乘车人应及时在加油发票上签字。
(2)办公室负责审核车辆当月消耗的总油量和公里数的合理性,如出现较大差异,排除机械故障原因以后,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其差异部分不予报销。
(3)小车司机负责对本车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坚持必须和合理原则,在车辆进行维修之前,先填写报修单,注明修理原因、部位,制定出费用预算后报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以后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陪同修理。
在修理厂修理过程中出现与修理计划较大差异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经确认后调整。
(4)汽车报修单作为财务与修理厂结算的内部控制程序依据,杜绝无计划、超范围的修理,办公室直接与修理厂进行结算。
车辆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发生的费用,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原因,并提供修理明细清单,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后方可报销。
(5)车辆大修参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6)驾驶员将车辆报销费用每一个月到办公室报销一次,费用按此填报,过路过桥费,按次粘贴。
填写好费用报销申请单到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复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篇四)
**区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省、市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常委所在部门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区监察局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
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由区委办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对机关公务车(湘C11191)建立出行记录台账,由区委办进行管理,该车原则上是区级领导的公务活动用车。
区级领导如有用车要求,可通过各自办公室向区委办报备,由区委办统筹安排。
各办公室根据公务活动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经区委办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出车。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
周末及节假日期间,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区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区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分别由各办调度安排,固定区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
其他车辆由各办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区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
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区级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各办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各办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驾驶员、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据实填制费用报销单,由车辆管理人员按程序统一办理。
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
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
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出车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
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
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机关人员、车辆、物品出入与车辆停放管理,确保机关大院内车辆进出畅通、停放有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维护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和形象,结合政府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政府机关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卫保安人员不得脱岗、缺岗,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必须安排人员顶岗。
第二条机关大门实行定时开关,即工作日期间,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提前半小时打开大门,上下班时间到点后1个小时关闭大门,大门关闭后除机动车辆进出开启外,自行车、行人等一律从侧门进出。
第三条非本机关工作人员来访、办事出入大院时,经保安核实身份证件后,填写出入登记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机关。
对闲杂人员或不遵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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