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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业人承诺恪守行规和职业道德准则,遵纪守法,能够承担、遵守各项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法规规定的岗位职责。
(四)与执业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执业单位变更时,若原合同期未满,应当有与前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的相关见证文件。
(五)无本办法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况。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程序是:
(一)由执业单位代表注册人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提出注册申请。
(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注册条件者,于5个工作日之内公布批准注册信息并通过网站予以公告。
(三)依注册人或者其执业单位的要求,注册情况除在网上予以公示以外,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还可以出具纸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1)。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类别:
(一)初始注册:
执业单位在聘用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并拟安排其代表本单位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初次为该人员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申请的注册。
(二)续期注册:
初始注册期满需要继续在现执业单位执业的,执业单位在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与办理的注册。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变更执业单位,由现执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为其申请与办理的注册。
每人12个月内只能变更注册1次执业单位。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期限: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每次注册的期限为4年。
注册期内注册项目与级别发生改变时,需要在改变后30日之内,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就改变的项目和级别进行备案。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应视不同注册类别提交不同的申请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现执业单位授权声明”栏必须签属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5.执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申请表》(必须注明原注册项目及有效期);
2.续期注册的原因及相应证明文件(如与执业单位续签的劳动合同)。
2.与前执业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见证资料(如,约定聘用期已满的原劳动合同、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所签署的文件);
3.与现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现执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到期或被吊销的;
(四)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再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一)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造成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事实的;
(四)在注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因需要暂停执业等原因,由其执业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已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七)执业单位对不具备注册条件者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予以注册的;
(八)违背违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况。
(九)经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执业人员纪律处罚委员会认定违反执业准则,并做出取消执业资格处分决定的。
注销注册者,不能执业,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注销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确认
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将在该协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执业单位及个人可以登录该网站进行查询。
需要获取书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书》者,可以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将纸制证书寄至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后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其执业范围、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按照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遵守如下执业准则:
(一)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检验检测责任。
(三)依法从事注册资格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并出具相应检验检测报告。
(四)不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公正原则,不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法收入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在执业过程中,保守国家、行业、执业单位及服务对象的商业、技术秘密,主动回避可能与本人发生利害关系的业务。
(七)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资格及证书,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资格和证书。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设立执业人员纪律处罚委员会,对收到的对执业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听证,听取被投诉的注册执业者进行申诉或辩护,依照程序做出纪律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书》(式样)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申请表》(式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5-09-0519:
32|#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
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
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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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特种设备 检验 人员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