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宅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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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
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room供
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
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2.0.12阳台balcony供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buildingof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
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共用
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
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
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
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
345
注:
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
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10m2;
2单人卧室为6m2;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3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
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l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
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1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2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3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4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
净高在
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
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5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
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
内。
3.6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
于2.10m。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
响门、窗扇开启。
3.7阳台
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0.11m;
放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
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
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
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
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
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
当两侧有墙时,不
应小于0.90m。
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
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门窗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洞最小尺寸
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
公用外门1.202.00
户(套门)牌号0.902.00
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起居室(厅)门0.902.00卧室门0.902.00厨房门0.802.00卫生间门0.702.00阳台门(单扇)0.702.00
l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共用部分
4.1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
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
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
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
0.10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
宅必须设置电梯。
I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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