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处城市养老情况调研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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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到今年底我市养老机构达到178家,养老床位数27355张,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21.6‰。
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市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城市大于农村,中心城区大于外围城区。
集中表现在高龄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量较大,而我市养老机构总床位中,护理床位只有4900多张,仅占床位总数的18%,护理床位拥有率只有3‰,距离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xx]46号)文件中“到2018年护理床位达到老年人口数12‰”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养老机构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十一五期间,我市养老服务事业,从底养老机构135家,养老床位总数8330张,实现了大幅增长;
机构增加了41家,增长30.4%;
床位数净增加了19025张,增长228%,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距离上级的要求,以及养老机构建设中仍然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民营力量积极性虽高,但实际投入建设的少。
十一五期间,我市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等政策,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民办养老机构从的8家发展到48家,民办养老床位从不足1000张增加到7244张,分别占机构总数和床位总数的27%和26.5%。
但这一发展趋势与周边养老事业发展较快的地区相比,仍然存在差距。
上海市目前民办养老机构数和床位数占比均达到80%以上,厦门、青岛等市民办养老机构占比都达到了70%以上。
我市民营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事业进度不快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没有明确的养老机构建设规划。
我市虽然有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但其中没有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的规划;
有的地区虽然有规划,但规划不透明,民营力量不了解规划的具体内容。
二是有的地区因现有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高,不太愿意进一步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三是政策扶持得不到落实,有的地区不能认真贯彻上述“两个《意见》”,不兑现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
四是租用厂房、学校等闲置房屋改办养老机构时,消防合格证无法办理。
(二)土地资源紧缺,成为制约养老机构建设的瓶颈。
养老机构建设的用地问题,是制约养老机构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由于古城区土地资源十分紧张,地价不断攀升、租金持续上涨,养老机构的建设成本大幅增加;
加上因卫生、环保原因,古城区严格控制护理机构的发展,因此,使得古城区老年护理床位“一床难求”的现象更加显现。
(三)民办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简陋。
以沧浪区为例,民办养老机构大多数为个人出资兴办,其出资人大多数为小投资者,还有部分下岗职工,其兴办的资金大多数为自筹、借款,在资金投入、场地租用、设施购置、人员聘用等方面较为谨慎。
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基本上没有绿化空地、休闲空间及活动场所,这些都制约了民办养老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和个人之所以不愿意投资养老行业,主要是因为投入成本大,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上,还常常会出现难以得到落实的问题,加之物价水平、工人工资的不断上涨,造成养老机构赢利微薄,投资回收期较长。
同时,政府给予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吸引不了大的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
(四)服务水平低下。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机构养老的供需矛盾,但由于开办人的指导思想、运作理念、管理水平、资金等原因,致使这些养老机构在服务、管理上还不到位。
机构养老首先应重点满足有护理需求的老人,但民营力量考虑成本和风险,在建设养老机构时,总是考虑投入与回报的比例,尽量减少成本。
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普聘用的护理人员大多数是外地劳动力和本市下岗职工。
她们一般年纪偏大、文化程度不高,有的还缺乏必要的培训,再加上护理人员待遇较低,她们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较差,对服务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三、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的几点建议
从目前我市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的情况来看,面对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现实,政府采取相应养老对策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还不够,缺少制度保障。
养老机构建设作为慈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项目还没有真正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一)加快地方立法,明确政府职责。
养老问题已经是制约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老龄化程度较高,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苏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同样应该走在全国的前列。
20xx年通过的《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要求,“编制和落实《苏州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但在实际工作中养老机构的建设规划并没有落到实处。
因此,建议加紧进行促进养老福利事业发展的地方立法,特别是要在立法中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明确各类养老福利设施(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等)的公益、慈善性质和相应的公建配套要求,新建小区开发商要无偿提供养老设施配套用房。
二是要实现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的统筹利用,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老年人、学龄人群等各年龄段人口的变化情况,调整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的用途。
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从事养老服务。
三是要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的职责,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责任分解落实到街镇。
要把养老机构与政府实事项目新增养老床位建设同步考虑,实行签订责任状制度,一级对一级负责,改变目前养老机构建设和养老床位建设,只是民政部门责任的现状。
针对郊区、农村养老机构需求和利用率不高的现状,建议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鼓励、吸引城区老人前往郊区养老机构养老。
四是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监管的立法研究。
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就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去做。
在目前国家尚无具体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地方性立法的研究,苏州的经济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研究也要先行一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确保建设用地,增加政府投入。
养老机构建设虽然由民政部门主管,但民政部门并没有任何场地资源。
因此,发改委、规划、土地、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养老机构建设。
发改委等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规划;
规划土地部门要出台强制性规定,根据不同的养老需求,参照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把机构养老纳入建设规划。
要调整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参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养老福利事业公共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政策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
(三)拓展服务内涵,提升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要以构建适度普惠型养老福利为目标,形成多层次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一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引导作用。
养老服务事业,将是未来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政府必须对养老服务事业起主导作用。
公办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要转变思想观念,把过去只为三无、五保老人服务,转变到兼顾社会寄养老人,充分发挥现有养老机构资源作用,实现向有需求的老人开放,为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引路作用。
二是提升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政府在出台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还要提高准入门槛,确保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和慈善性。
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开展专业护理和管理人才的培训;
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采取现代化手段管理养老机构,进一步实现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三是积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
要尽快成立苏州市养老服务待业协会,经常开展交流活动,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对于解决苏州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建设养老机构过程中,既要注重数量的增长,又要在建设质量和标准方面符合“三区三城”建设的要求,使我市养老机构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商业医疗保险调研报告
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已于4月6日正式出台,医改新方案也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意见。
《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补充。
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费用交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统筹部分职工的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一般在4万元上下,且根据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需要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
此外,对非基本医疗项目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的疾病则需职工自付费用。
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城镇职工高层次、特殊的医疗保障的需要。
另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未保障人群的补充保险。
由于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其保障的对象仅包括城镇职工,而自由职业者、职工家属及子女、乡镇企业职工、学生及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等其他类型的城镇劳动群体均未被纳入进来。
这也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对这部分群体的医疗保险。
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快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配合,尽快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要求。
针对此次新《医改方案》中关于未来医疗保障制度的描述,在认真分析新《医改意见》的同时,裸漏出三大不足:
第一,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过分强调政府主导,市场作用被严重忽视;
第二,政府对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的财政投入所需资金的相关信息严重缺失,无法对医疗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成本和效率作出科学评估和预测;
第三,方案大部分的内容还只是原则性的阐述,操作性的细节依然缺乏,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障和非基本医疗保障各自的责任范围、保障程度、经营管理模式等没有具体的界定,不利于未来医疗保险市场的多方参与和公平竞争。
在国外,商业医疗保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美国80%以上的人口享有商业医疗保险,德国有8500万人享有此项保险,而在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则刚刚起步。
相对于社会医疗保险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得很不充分。
我国现阶段的商业医疗保险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阻碍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险种开发乏力,医疗保险品种少,保障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多层次社会需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医疗市场因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资源浪费以及医德风险等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医疗费用急剧上升,以致健康保险公司不敢大力开发商业医疗保险险种;
二是健康保险公司有待加强在风险管理、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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