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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XXX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XXX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单位及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质量部为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挥部对所属管辖区段内的试验室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XXX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三级管理包括:
1.公司技术质量部及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
2.监理单位试验室及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
3.施工单位试验室及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公司技术质量部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职责是:
1.负责对各级中心试验室的考核;
2.设立相应的试验检测技术应用研究机构(如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研究中心,无损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土工试验检测研究中心等),由技术质量部牵头,某一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为主开展工作,以便整合资源,解决试验检测难题,重点问题,指导全线施工。
3.定期组织召开试验室主任会议,对重大的、共性的试验检测技术进行研究,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对其试验室主任及相关人员有建议更换权;
4.负责组织仲裁试验检测工作;
5.负责组织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合同中技术质量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6.制定全线试验检测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及统一全线试验用表;
7.负责组织对新颁布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定期组织全线试验检测人员培训、学习和交流,定期组织全线试验仪器对标;
8.负责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及监理单位试验室的审查验收,对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和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试验检测人员能力进行考核;
9.负责审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试验检测项目的审核,严禁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室对于同一检测项目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10.对全线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
11.对全线工程实体及所用原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试验。
对重要施工工艺、配合比及关键工程、关键部位的试验检测进行检查,负责组织全线试验室的试验比对工作;
12.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试验室的主要职责:
1.参与对施工单位试验室审查验收,每年不少于2次不定期审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核查试验人员资格和到岗情况,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检定校准等情况;
2.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证各分站试验室能公正地、科学地、准确地进行各类检测工作,协调各分站试验室的工作,使之纳入全面质量管理的轨道;
3.严格按铁道部〔2005〕160号文件和铁道部〔2007〕159号文件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负责对监理标段内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4.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验试验监理工程师工作是否到位,核查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工程质量;
5.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试验研究工作;
6.协助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施工单位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审查其试验检测项目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
7.参与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有关的质量检测资料;
8.参加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并提供抽查和验收的资料成果,并据此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9.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试验检测台帐,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各项报表、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每季度末向公司提供所管区段试验检测分析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11.完成公司技术质量部委托的其它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试验室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铁道部〔2005〕160号文件和铁道部〔2007〕159号文件要求,对施工标段内工程按工序、层次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2.负责组织对新颁布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
3.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岗前培训,按相关要求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并持证上岗;
4.进行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并提交监理单位进行复验和批准;
5.对施工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等工程材料进行试验,对所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技术要求和试验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6.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做好委外试验的管理工作,审核委外试验报告;
8.做好管段试验检测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各项报表、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提供工程质量动态信息;
9.协助、配合公司、监理单位进行试验检测或抽检工作,积极参加技术质量部组织的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其它试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试验检测。
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受公司委托的独立检测机构,在各自的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接受公司及技术质量部的监督和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检测成果报告、报送各项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建立试验检测机构,配齐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以及办公交通设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施工现场试验检测需要。
各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1.各级试验室主任及技术负责人要求有工程师以上职称,8年以上工作经验;
2.质量负责人要有工程师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
3.要配备土工,混凝土,外业检测等专业试验工程师。
专业试验工程师要有技师或助工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配备不少于5人;
4.所有试验人员均应持证上岗,试验室总人数不得低于8人(每个独立运行的试验室,不包括试验站人员);
5.各级试验室应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环境场所,有温湿度需要的所有检测工作间均应安装空调,保证现场的温湿度达到要求;
6.各级试验室应备有消防安全设施,试验检测及办公用品,房屋面积应不少于350平方米。
每个试验室应配备至少3台电脑,1辆试验用车及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必须的办公用品。
所有试验室均应接通网络,便于信息交流与沟通。
第十三条所有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试验都必须独立取样,不得委托他人代取,监理单位需要旁站监督取样的,按监理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公正、科学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来自行政的、经济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预。
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按规范、标准等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各试验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体系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采用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化管理软件进行信息采集、处理、汇总及上报。
实现客专检测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序化,以便各级机构及时掌握试验检测工作的动态,分析试验检测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各试验检测单位应建立试验人员守则、信息上报等各项管理制度,人员离岗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假制度。
第十八条对施工所用的所有原材料进场前按要求进行试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试验检测项目应立即停工,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可靠,要有试验、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
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各检测单位应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和质量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1.超出资质允许的试验检测范围,出具试验报告;
2.随意更换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3.与被检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4.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验报告;
5.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
如有发生,根据情节对项目危害情况依照合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试验室有义务配合上级单位的检查和现场抽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委。
各级试验室可在上级单位的组织下参与对其工作管段外工程的交叉检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试验室新建、调整、变更、扩充时,施工单位于上述情况出现的20天以前,将试验室变化的详情报送监理试验室及技术质量部审核,监理试验室出现类似情况报技术质量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技术质量部应不定期对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按一定频次进行抽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检查或抽查。
对有失职、失控和违规现象的检测单位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监理、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采取日常巡视、组织考试、现场提问、工作抽查、查阅资料、定期考核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对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检测单位和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在工程质量检测中考评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开展试验检测劳动竞赛活动。
每半年评选一家监理单位,三家施工单位为优胜单位,颁发“优胜试验室”流动红旗一面。
第二十七条各级检测机构凡是在上级单位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罚款,并在质量信誉评价和劳动竞赛等活动中扣分。
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检测工作重大偏差而导致严重质量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铁道部有关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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