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审计局行政处罚清理情况报告 精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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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23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123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2345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234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234567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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