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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经济立法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调整市场运行的法律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在18世纪就已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著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但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却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行的。
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经济法”概念在国家立法中出现。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和协调社会经济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第一,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国家干预和协调社会经济之法的总称)。
第三,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般认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行为(或秩序)规制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经济法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它依据宪法制定,并不得同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
(1)宪法对经济法予以明确确认;
(2)经济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联系:
(1)从调整对象看,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从法律制度看,民法所设置和保护的诸多法律制度,也是经济法所规范和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3)从法律作用看,经济法和民法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经济运行的秩序方面,功能是一致的。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
(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属于公法范畴;
(2)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以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3)两者在内容上存在着一些方面的交叉;
(4)调整方法存在相同之处,都具有强制性。
区别,二、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二)经济法的体系1、市场主体法;
2、市场行为规制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分配调控法。
(一)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及其有关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2、它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
3、它是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范围广泛而结构复杂。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主体,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
一般而言,各方主体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具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
1、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宪法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而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情形。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1)国家和国家机关;
(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5)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企业的类型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企业的分类,主要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所有制企业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种类,主要是按照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或称形式),一般分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经济义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服从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调控;
(3)依法纳税;
(4)全面正确履行经济合同;
(5)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不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3、经济职责
(1)依法行使职权(包括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
(2)依法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3)依法打击经济违法行为;
(4)承担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经济行为物智力成果经济信息,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年利息10%。
然后甲方用该10000元向丙方购买了200米布料,并花2000元手工费请丁方把这200米布料加工成120套西服准备出售。
请问:
该案中有哪些经济法律关系?
它们的主体、客体、内容各是什么?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化。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
(二)法律事实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
【内容小结】本章是全书学习的基础,是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集中阐述。
主要内容包括: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体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与构成要素。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介绍,进一步明晰经济法能够调整现实生活的哪些关系、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思考与练习】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简述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3、论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与构成要素。
【教学目标】1、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理解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异同。
3、了解公司的变更、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
4、正确分析公司运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关于公司的其他法律规定,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合法性)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营利性)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法人性),公司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关系:
【例1】甲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债务。
甲公司董事长对乙企业的负责人说:
“本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董事长的说法,是否正确?
【例2】甲公司是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乙公司。
后来,甲、乙公司分别出资70%、30%共同设立丙公司,甲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兼任丙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丁银行贷款1000万元。
(1)丁银行的贷款已到期,丙公司却无力偿还。
那么,谁应当负责偿还该贷款?
()A.甲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甲公司70%、乙公司30%E.其他
(2)王某在甲公司的指示下、以丙公司的名义作出的一项投资决策失误,致使丙公司亏损500万元。
那么,该亏损应当由谁承担?
()A.甲公司B.王某C.丙公司D.甲公司与王某E.其他,二、公司的种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3、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4、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主要区别,三、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作为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5日、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进行二次修订。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法律特征:
1、股东均负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2、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3、股东的出资可以不等额。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性。
5、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案例思考】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
甲的要求合法吗?
为什么?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
4、有公司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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