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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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12、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度。
1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14、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6、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7、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18、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1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
20、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1、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2、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3、《公路法》中所称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24、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25、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26、公路规划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专用公路规划。
27、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28、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29、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30、在公路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32、《公路法》第7条规定: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33、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4、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35、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3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38、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39、用于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40、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41、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42、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
4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4、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4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46、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
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48、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公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50、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1、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5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在提交的路政许可申请书上应包括主要理由、行驶路线及时间、行驶采用的防护措施、补偿数额。
53、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4、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5、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56、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护交通,并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57、因公路改造、扩宽需要时,道口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58、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侵占、损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负责改建。
59、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60、经许可运输不可解体物资、设备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及构造物设计荷载标准的,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61、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6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出现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等公路“三乱”行为。
6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车辆时,须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告牌”,在来车相距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64、《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所列为单项赔(补)偿最高标准,发生两项以上损坏的应分别计算加总。
65、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缘从事商店、饭店、车辆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就好设置停车场地。
66、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收取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前,须到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67、收取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费,用于修复被破坏的高速公路路产及附属设施,以及支付赔偿评估费用、奖励举报人员等费用。
68、恶意破坏公路路产,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以及拒不接受超限运输检查,恶意闯岗的,由路政管理人员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规定标准加倍收取补偿费。
69、在填制路政执法文书引用法律依据时,如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依据中有不同的表述时,则须引用法律效力高的作为依据。
7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71、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轴载质量和外型尺寸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交纳为保证通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损坏公路补偿费。
72、申请人在填写《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时,申请事项如涉及公路挖掘、占用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造的规模较大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
73、在超限治理联合执法工作中,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对恶意囤集、堵站、集结闯岗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74、超限车辆车主在3日内返回检查站装运被卸货物时,管理人员应凭《超限车辆复检单》和《卸货凭证》,组织人员及时装车,并按规定收取装车费,收回《卸货凭证》。
75、根据《河南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规定,收取的费用应按照规定足额上解,不得坐支挪用。
76、整车运输鲜瓜果、蔬菜、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不含加工品)、生鲜蛋、鲜奶(不含奶制品)等6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坚持不扣车、不卸货、不罚款,但应在车主上进行超限违章登记,并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信息抄报给《道路运输证》车辆注册地交通部门。
77、对运输汽车等不可解体、不便装卸和保管(包括罐装车)货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应进行现场告诫和违章抄报登记,对3次以上违章超限的,予以处罚。
78、流动检测执法时,必须由站领导带队,不少于4人以上的执法人员,携带检测装置,对超限车辆进行初步检测后,引导到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内实施检测、卸货、处罚。
79、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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