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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成人员伤亡;
(五)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事件。
第三条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防范和教育工作,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二)统一指挥原则。
总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各项应对工作。
涉及的各级行须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三)最小损失原则。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应讲求经济效益,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保密原则。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XX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
(三)审议成员部门提交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报告,指导、督促成员部门及相关支行履行突发事件处置职责;
(四)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置有关的工作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牟取私利;
(五)依法处置原则。
坚持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手段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对全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分级负责的处置工作组织体系,按处置工作职责分工自上而下包括:
(一)重大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处置组,分别处置资产安全类、信息安全类、营运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
(三)总行部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处置具体突发事件专案组。
第五条总行设重大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为成员;
视情况需要,临时增加总行其他管理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和指挥全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审议有关政策、策略和制度;
(二)直接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指导、协调各处置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四)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请示、报告。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总行财务综合部办公,由财务综合部负责人担任主任。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处理各支行和各部门(以下简称"
各单位"
)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预警信息报告;
(二)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文件、会议、联络等事务,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工作机制;
(三)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定,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督办和检查;
(四)负责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方面的日常沟通和应急联络。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组:
(一)资产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组(简称"
资产安全组"
):
组长由分管资产安全的行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场业务部、小微贷款部、财务综合部等部门负责人,业务市场部承担该组日常工作;
(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组(简称"
信息安全组"
组长由分管信息技术的行领导担任,成员为财务综合部、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营业部承担该组日常工作;
(三)营运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组(简称"
营运安全组"
组长由分管营运安全的行领导担任,成员为财务综合部、市场业务部、小微贷款部、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财务综合部承担该组日常工作;
各处置组可视情况临时指定相关的总行部门负责人参加本组工作。
第十条处置组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审议针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本组成员部门拟订职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成员部门建立预警机制;
(二)直接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并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总行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
(一)直接负责或指导处置本部门所管业务条线范围的一般突发事件,并向处置组提交处置工作报告;
(二)根据处置组的决定,处置或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处置较大突发事件;
(三)建立和完善本业务条线的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专案组。
根据处置具体突发事件的需要,由领导小组或处置组决定成立的专门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实施具体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分类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分级分类概述。
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按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三级,按其成因性质将其分为三类。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1、可能对全行整体正常运营、经营绩效和信誉造成特别严重、很难补救的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恶劣影响的事件;
2、已引起监管部门或社会公众严重关注,需要总行领导直接处置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II级)
1、影响全行一个乃至数个业务条线整体工作或直接影响一个乃至数个支行整体运营的事件;
2、可能造成的资产、声誉损害,其后果可能影响全行整体营运、经营绩效和信誉的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影响一个支行某业务条线正常运营或总行某个业务条线正常工作,但不至于影响整个支行或全行某个业务条线整体工作的事件。
第十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类
(一)形象危机事件:
是指本行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被曝光,或者客户等对本行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满、无法宣泄而突然爆发,破坏公众对本行品牌的忠诚,使本行无形资产在短期内明显受损的事件;
(二)突发治安事件:
是指发生群体性斗殴,发现可疑危害物品,出现恐吓电话或信件(邮件),发现可疑人员、犯罪分子行凶等等非银行业务因素造成的、对本行正常营运产生严重干扰和破坏的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行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四)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
是指本行流动性不足,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取足够的资金,影响盈利水平,极端情况下会导致本行资不抵债的事件;
(五)押运突发事件:
是指本行枪支被抢、被盗、被滥用与防卫过当,遭遇抢劫,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人员伤亡,发生车辆故障,在途中遇到严重塞车的事件;
(六)信访突发事件:
是指本行员工、客户等通过非正常的信访途径,不在本行信访接待的指定场所,不直接向本行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反映问题,影响正常经营秩序,或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事件;
(七)守库突发事件:
是指本行金库遇到特大暴雨和洪水侵袭,发生地震、火灾,遭遇暴力抢劫、爆炸、恐吓等危及本行金库安全和造成本行财产损失的事件;
(八)计算机系统突发事件:
是指支撑本行正常运营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受病毒程序攻击、通讯中断、数据灭失或泄露、发生严重故障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面积、系统性的出错或失灵,严重影响本行正常运营的事件。
第十六条分级负责、分类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按事件级别和类型由相关处置组及其相关人员具体处置。
(一)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总行相关部门直接或指导事发单位处置,事件情况、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向相关处置组报告;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由相关的处置组组织处置,事件情况、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由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处置。
第四章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建设
第十七条预警机制的定义。
指各单位对日常风险信息进行识别,针对含有引发重大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先兆信息及时进行监测、分析、评估,视情况向总行及突发事件处置机构提出警示,对于高危信息预先采取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的工作。
第十八条预警机制建设。
(一)各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引进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的观念,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加强管理,准确判别,及时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警机制建设的协调和沟通,了解和传递总行、监管机构等关于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设动态和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事先制定的、针对某一特定种类突发事件(如:
群发性闹事、水火灾害、集团客户信用危机等特定种类的事件),明确规定其处置工作的动员、指挥方式、操作步骤和具体方法的方案。
第二十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突发事件,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一)已经发生并处置过的突发事件;
(二)同业中已发生过的且影响较大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银行业发生机率较大的突发事件;
(四)总行、监管部门等要求制定的预案。
第二十一条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处置组组织成员部门起草相关的应急预案,报总行领导小组或处置组审定后实施。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
预案制定后,由处置组或总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演练,对预案效果进行评估。
预案针对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机构应当在结案报告中对预案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报告类别。
在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其先兆信息以及处置过程中,须及时报告有关信息,根据其内容,分为预警报告、事件报告。
(一)预警报告是各单位发现并上报的突发事件先兆信息的报告;
(二)事件报告是指从突发事件发生至处置结束的全过程中,各单位或各处置组等上报的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置情况的各种报告。
第二十三条报告内容。
报告应当对突发事件或其预警信息作真实、客观、准确、清晰的描述,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发生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报告时的事态及已产生的后果;
(三)事态发展趋势预测,已经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如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
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
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
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报告时限。
预警报告,由事发单位在确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即时报告。
事件报告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报告,无应急预案的,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其后续情况(处置、进程、结案等)报告,按处置组或总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报告线路。
发生突发事件(包括预警信息)的单位直接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其统一接收。
第二十六条向监管部门的报告。
本行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达到监管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报送标准或特别要求报告的,由突发事件处置部门负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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