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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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四)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和程序是什么?
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纳税人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按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五)纳税人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恢复或补偿如何处理?
纳税人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纳税人哪些财产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而直接申报扣除?
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七)纳税人发生的哪些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八)纳税人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何时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逾期申报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九)纳税人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应提供哪些证据?
纳税人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
(十)纳税人申报现金损失应提供哪些材料?
纳税人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申报现金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和材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5、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和材料清单。
(十一)纳税人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纳税人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其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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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十二)纳税人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纳税人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8、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和材料清单。
(十三)纳税人对盘亏的存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和材料清单。
(十四)纳税人对报废、毁损的存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是指占当年期末存货总额5%以上的存货(含5%);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和材料清单。
(十五)纳税人对被盗的存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和材料清单。
(十六)纳税人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存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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