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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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图布置
(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
(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
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
(4)若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
(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聚集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
(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
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
成品、原料及包装材料三者分开,不同类别的原药和制剂成品分开存放;
(8)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
(9)厂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10)竖向布置合理;
(11)工厂管廊、管线布局合理,利于维护和检修;
(12)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13)除草剂、杀鼠剂生产车间以及制剂加工车间应和其他农药生产车间有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污染。
2.车间布置
(1)应符合生产工艺及方便检修的要求;
(2)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后处理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3)合理布置车间控制室,便于工艺控制和紧急避险;
(4)生产厂房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
(5)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6)高毒农药与中低毒农药、种子处理剂与其它类农药制剂、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杀鼠剂与其它农药加工应分开;
(7)除草剂加工车间应设于厂区下风向;
(8)除草剂加工必须在专门区域、专用的制剂设备中进行,严禁在同一区域或用同一套设备,既加工除草剂又生产杀虫剂或杀菌剂等;
(9)除草剂固体制剂加工车间应实施人流和物流分开,并设置供人员进出的专用更衣间和空气淋浴过道。
工作衣帽要在车间内集中清洗;
(10)选择性和非选择性除草剂的加工应分开,非选择性除草剂、高活性除草剂应有独立的生产单元。
3.仓储布置
(1)原料库在满足总图布局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靠近生产车间;
(2)特种危险品库要独立设置,并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有关规定;
(3)成品宜相对分类、集中存放;
(4)罐区设防火堤及围堰;
设置在室外的易挥发化学品贮罐,应设置喷淋等降温设施。
4.生产设备布置
(1)间歇操作反应釜布置要便于加料和出料;
(2)2台以上的反应釜应尽量排成一条直线,合理安排反应釜之间的距离,管道阀门尽量一侧布置,便于操作;
(3)易燃易爆、高压反应釜布置应考虑事故泄压及排放方向,并在临近其它生产岗位的一面设立防爆墙。
(4)所有设备要注意坚固基础,预留操作、安装、检修空间等。
5.检验室布置
(1)中控检验设备尽量靠近生产车间;
(2)全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
(3)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和加温室应相互分开。
(4)凡需用标准溶液的应设立标准溶液室。
6.污染物处理设施布置
(1)废水处理设施应设于厂区下风向、厂区地势最低处;
(2)固体废弃物临时堆场应相对集中,与生产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7.安全卫生设施布置
(1)消防及配套设施,应设于出入便捷处;
(2)安全、卫生应急设施应靠近生产区;
(3)生产装置附近应留有安全疏散区域,并设明显标识。
三、生产装置要求
应选用节能、环保型设备。
视生产特点,应选用下列可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一)原药(含母药)生产
1.化学原药合成
(1)反应器:
搪玻璃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高压反应釜、固定床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
(2)蒸馏/精馏装置:
蒸馏釜或低压蒸馏釜(搪玻璃、不锈钢)、再沸器、垂直筛板塔、板式塔、高效填料塔、回流冷凝器、接收罐等;
(3)热交换器:
列管式、片式、螺旋板式、块孔式等,材质主要有碳钢、不锈钢、石墨等;
(4)泵类:
离心泵、往复泵、隔膜泵、水环真空泵、水(蒸汽)喷射泵等(碳钢、不锈钢、陶瓷、合成材料等);
(5)分离设备:
封闭式离心机(卧式、立式)、板框式、抽滤(带式、转鼓式、叶式)、重力沉降器、膜式分离器等;
(6)干燥设备:
震动流化床干燥器、沸腾床干燥器、气流干燥器、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旋转闪蒸干燥机、带式干燥机、高速离心喷雾干燥机;
(7)各类罐:
中间罐、计量罐、贮罐(卧式、球形)等;
(8)过程控制:
调节阀、切断阀、压力表、温度计、PH计、安全阀、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压差式液位变送器、在线检测仪、DCS控制系统等;
生产过程中涉及磺化、硝化、氯化、重氮化、氧化、加氢、过氧化、氟化、氨化、裂解及高压等反应的,必须设置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
凡能实现全过程自动控制的原药生产,必须实现全过程自动控制;
(9)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超温、超压及液位高限报警仪,要求现场声光报警与DCS显示屏图形显示联锁,现场视频监视系统、对讲系统(对讲机或广播系统)等;
(10)凡可实现连续化生产过程的,必须实现连续化生产。
2.微生物发酵、培养原药(原粉)
(1)种子准备应设:
无菌室、超净工作台、生化培养箱、冰箱、摇床、显微镜、高温灭菌锅等;
(2)种子培养应设:
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种子罐、显微镜等;
(3)生产发酵应设:
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发酵罐、补料罐、投料池、显微镜等;
(4)分离应设:
离心分离机(或板框压滤机)、低压反应釜、分离柱、微滤膜、纳滤膜等;
(5)溶剂回收应设:
低压反应釜、精馏塔、冷凝器、制冷机;
(6)加工及产品包装应设:
混合机、粉碎机、筛分机、粉体定量包装机、电子秤、自动捆扎机、自动封口机、自动缝口机、喷码机等。
3.植物提取母药
应有:
粉碎机、浸泡设备、提取设备、分离设备、减压浓缩设备、溶剂回收设备等。
4.病毒制剂
虫子饲养应有:
养虫盘、养虫盘清洗机等;
染毒应采用定量喷雾设备;
死虫粉碎(提取、溶剂回收)应设:
磨浆机、食物粉碎机等;
配制应设:
低速搅拌机、砂磨机等。
(二)农药制剂加工
1.乳油加工
应设:
乳油调配釜(带搅拌)、计量设施、过滤器、配套真空泵或隔膜泵、沉降罐或过滤器、乳油储罐、溶剂储罐、设备清洗液储罐、换热设备等。
2.可湿粉剂、粉剂、可溶粉剂等粉体制剂的加工
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或机械超细粉碎机、混合机、除尘系统(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除草剂必须设吸收塔或水幕除尘器)、离心通风机、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等。
在进料口应设负压隔离空间,在出料口应设接头密封的可移动料箱或设置密封的粉体输送系统进入成品仓。
对直接进行大包装的,应设负压隔离空间。
3.颗粒剂加工
(1)捏合法:
调配釜、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造粒机、整粒机、分级机、空气压缩机、干燥机、鼓风机、除尘系统等。
(2)包衣法或吸附法:
调配釜、包衣机或喷药设备、分级机、干燥机等。
4.新剂型加工
(1)水分散粒剂、可溶粒剂等
干法造粒应设:
调配釜、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与挤出造粒配套)、造粒机(挤出造粒、盘式造粒、喷雾造粒、流化床造粒)、干燥机、筛分机等。
湿法造粒应设:
调配釜、砂磨机、喷雾造粒设备等。
(2)悬浮剂、悬乳剂、悬浮种衣剂等悬浮体系制剂
软水制备装置、调配釜、砂磨机、高剪切分散乳化机、高速分散机(助剂调配用)、过滤器、中间槽、贮罐等。
(3)水乳剂
制剂调配釜(带搅拌)、高剪切搅拌机或管线式高剪切乳化机、计量槽、助剂调配釜、过滤器、设备清洗液储罐、产品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等。
使用固体原药的,还应配置母药调配釜。
(4)微乳剂、可溶液剂
制剂调配釜、母药调配釜、计量罐、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热水加热循环装置等。
(5)微囊悬浮剂
高分子预聚物(或单体)储罐、计量罐、油相调配釜、微囊化釜、制剂调配釜、成品釜、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冷热循环装置等。
6,其它农药剂型加工
其制剂与以上农药剂型类同的,采用类同原则确定。
(三)鼠药加工
毒饵应设:
螺旋送料机、混合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等,并应采用密闭式设备。
未采用密封设备的其敞开部位,应分别设置局部负压隔离和吸风罩并用风管引出,设除尘器和吸附塔(或罐)等尾气处理装置。
(四)卫生用药
卫生用药制剂生产流程中,凡有粉尘和废气外溢的部位,应视外溢程度,分别设置负压隔离和吸风罩,并配套设置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塔(或罐)等尾气处理装置。
1.蚊香
(1)蚊香坯生产
粉料均化过筛机、糊化反应锅、粉料搅拌机、全自动香坯成型机、烘干设备等。
(2)蚊香生产
应设有自动喷药机(喷药处安装负压排气装置)。
2.电热蚊香液
应设有调制釜、自动灌装设备。
3.电热蚊香片
应设有调制釜(或直接购进电热蚊香液)和自动滴加设备。
4.气雾剂
调制釜、灌装机、加盖机、加气机、水浴检漏设备、防爆加气室、地排风设施、溶剂贮罐(易燃易爆)、推进剂贮罐(易燃易爆)等。
5.其他卫生用药(片剂、球剂等)
应设自动成型机和下脚料回收装置。
加料和成型部位安装负压排气及吸收装置,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产品包装
1.液态产品(大包装除外)
全自动灌装机、旋盖机、封口机、喷码机、贴标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从灌装到封口过程必须相对封闭、负压收集尾气,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固态产品(大包装除外)
粉体定量包装机、自动封口机或自动缝口机、喷码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
粉体包装从加料到封口过程中必须设置负压收集尾气的装置,且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其它配套生产设施
1.循环冷却水系统
应设有:
循环水池、循环水泵、凉水塔等。
2.冷冻系统
应设成套制冷设备。
3.变配电系统
应设成套配电设备。
4.工艺、仪表用气
空压或空分设备、缓冲罐、气体净化、干燥、气柜等。
四、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求
(一)技术来源的要求
凡涉及新技术、新产品生产的,必须提供合法的技术来源,即技术转让或合作开发的合同,或能够证明自行研发的佐证材料,如发明专利、查新报告、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及验收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及鉴定材料等。
(二)所采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的产品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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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 生产 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 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