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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是公务员。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公务员法明确地将教师排除在公务员之外。
不适用公务员法。
教师不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教师是专业人员。
适用教育法、教师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教师法: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各方面的规定具体体现出来。
二、教师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教育者)与学生(学习者)的关系农业社会:
工业社会:
信息社会: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把教育界定为是有组织有目的的传授知识的工作。
而1997年世界教育大会通过了一个新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认为教育是能够导致学习的交流活动。
教育变成了学习。
在学生的发展上,教师不可能获得主宰发展进程的充分知识。
因此他不能像工匠打造器皿那样去模铸产品,而是必须像园丁看护花草那样,利用他所掌握的知识,通过提供适宜的环境,养护花草生长的过程。
(二)学校和教师的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资源的不可流动性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非契约关系),市场经济:
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趋势;
分配货币化倾向;
体制外社会力量办学的发育与成长;
教师队伍的现状。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二元体制,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与滞后的编制管理之间的矛盾本科教学水平评估(2002)、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03)师资队伍建设的数量和质量是重要指标。
局部聘任制:
编制内:
老、高(学历、职称)、稀缺;
编制外实行聘任制:
同工不同酬:
物质类:
工资、奖金、节假日慰问金、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精神类:
晋升渠道、民主参与机会、合同期限、落聘保障等编制:
新的户籍?
改革:
编制职业准入学校自主权:
以岗定薪,在未实施全员聘任的情况下,编制内:
教师法编制外: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其在法律上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在法律上权利自由,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但是,基于教师的特殊身份有些公民权利和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集会权、集社权、罢工权等。
研究无禁区,课堂有纪律,案例1尹建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尹建庭,株洲市第二中学语文教师。
他在入学教育课一文中提出:
“读书上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为别人。
读书增加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孩子。
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
”2001年6月,尹出版个人文集人世老枪并向学生推销,该书中有:
“世上的一切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任何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
同年8月株洲市教育局下发通报(株教通字200160号)同意株洲市二中解聘尹建庭,并要求市内所有中学不得聘用尹建庭。
尹建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销“限聘”的处理意见。
一审法院撤销株洲市教育局的对尹建庭市内中学限聘的处理意见。
在教室表达个人观点受到一定限制-美国法院认为,公立学校教室不是公共论坛,教育委员会可以限制教师在教室表达个人观点的酌处权,如果限制是合法的、基于教育的考虑为根据。
如教师不能利用课堂来改变学生的宗教信仰;
第10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对一名教师的处分,学校谣传两名学生午间在学校网球场上发生性行为,而该教师在上课时对此进行评论。
典型案例,个人仪表。
在70年代,规范教师仪表的企图引发了许多诉讼。
教师认为这损害了他们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权。
一些法院宣称公职人员有基本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来管理他们的仪表,除非他们的选择扰乱了教育活动,否则该权利不能被侵害。
70年代中期开始,大多数法院支持学校对教师衣着加以合理的限制。
如,第2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康州教育委员会要求所有男教师必须打领带,认为这是提倡对权威、传统价值、以及学校纪律的尊重的合理的方式。
2、作为专门职业的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讲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教科书使用上的裁量权、参考书使用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高丽娅老师与学校的教案官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1966):
教师在履行职责上享有学术自由,有资格对最适合于学生的教具及教法做出判断,在选择和使用教材、选择教科书以及运用教育方法方面起主要作用;
教师及教师专业组织应参加新的课程、教科书及教具的开发工作;
任何领导监督制度都不得损害教师的自由、创造性和责任;
教师有权力对自认为不恰当的工作评定提出申诉;
教师可以自由采用据认为有助于评价学生进步的成绩评定技术等。
2、教师的义务:
为人师表等。
(二)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国家教师基本法律制度1、教师资格制度2、教师职务制度3、教师聘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教师聘任合同,混合合同:
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行政性:
教师聘任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比较教师聘任合同又具有民事合同没有的特征:
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基于公共利益而非私利;
教师聘任合同涉及到国家教育目的的实现,因而对于其中的部分条款,并不能由学校和教师单方面决定;
教师聘任合同所涉及的工作岗位并不由学校完全决定。
专业性:
教师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比较契约性:
教师聘任合同与一般行政合同的比较,教师聘任合同所面临的几个问题,1、自主与强制:
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规定2、自愿与审核:
教师聘任合同的签订方式审核主要包括:
学校对聘任岗位条件要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教师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合同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3、行政与民事:
合同纠纷的处理渠道,公立中小学教师解聘,教师法: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教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解聘程序通知、听证(三)教师不被解聘的法定事由1.因公致残;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教师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教师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合同的其他问题:
1.合同的不对称性(风险)2.维系合同的因素,关于末尾淘汰制,从学校与教师关系看:
从教师的职业特征看:
从激励措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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