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的课件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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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别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
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作短暂的访问或逗留。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
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
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
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
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
2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3停留时间标准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我国停留时间标准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停留时间标准”举例: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
根据以上计算方法,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2002年不是美国的居民。
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三),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最常用:
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只采用注册地标准:
如:
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国、美国等;
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
爱尔兰、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
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英国等。
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如,比利时、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选举权控制标准被使用的较少。
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如果其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要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这表明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是把法律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结合起来使用,二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1经营所得2.3.2劳务所得2.3.3投资所得2.3.4财产所得,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1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各国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主要标准有:
1常设机构标准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
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并不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而是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1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
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通常包括:
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和建筑工地等。
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
根据常设机构标准,一国可以对非居民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
那么,如果一家非居民外国公司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但其经营所得不是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该国是否要对这种经营所得征税?
有两种原则:
(1)实际所得原则
(2)引力原则,
(1)实际所得原则(归属原则)即只对非居民外国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即当一非居民外国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时尽管该外国公司在本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不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不是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该常设机构的总所得中一并纳税。
例如:
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
如果甲国A公司在乙国并未设立常设机构,而是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那么乙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跨国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从而不得对此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如果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认定为是A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A公司还通过乙国的C公司(一家独立代理商行)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
按照归属原则:
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
按照引力原则:
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得的收录机营业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2交易地点标准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例如:
英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英国进行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才属于来源于英国的所得。
交易:
指各类贸易和制造等经营活动。
在确定贸易活动是否在英国进行时,主要依据合同的订立地点是否在英国;
对于制造利润则是以制造活动发生地为所得的来源地。
加拿大的规定与英国类似只是以合同签订的习惯性地点作为交易的地点。
美国税法规定:
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属于来源于美国的所得。
判定贸易利润来源地以货物的实际销售地为来源地,并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地点。
判定制造利润来源地,也是以制造加工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的是常设机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非中国居民企业)要就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所以,只有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经营利润,我国才认定外国企业有来源于我国的经营所得,并要对外国企业这笔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2劳务所得1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劳务提供地标准独立劳务:
从事独立劳务的纳税人,主要看从事活动的固定基地在哪个国家。
如果他在某个国家设有固定基地,如诊疗室、事务所等,并且所得是通过该固定基地取得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该项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
非独立劳务:
受雇地点。
即纳税人的劳务发生地在哪国,由此判定其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目前,许多国家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即按劳务行为的发生地判定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中国、美国。
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如英国。
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3投资所得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
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版权、经销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1股息目前各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
如中国。
2利息许多国家是以利息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来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
如中国、美国。
美国税法的例外规定:
美国银行支付的利息一般不属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除非这笔利息所得与美国的经营活动有关。
该规定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美国银行吸收外国人的存款。
3特许权使用费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如法国、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
我国香港地区过去对特许权使用费一直按特许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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