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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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县实际,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
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
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
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大提升。
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界定和清理整顿范围
(一)违法用地类型的界定
1、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类
①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村镇规划、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②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③已迁入户口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④未迁入户口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⑤国家干部、城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市居民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⑥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行为。
2、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类
①未按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建设的;
②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③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实施区域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非法占地建房类。
(二)违法建设类型的界定
1、单位或个人建设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2、违法开发类:
没有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个人或与他人合作方式,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用于出售或变相出售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清理整顿范围
X县城市建成区:
北环路以南,东城大道以西,X铁路以北,西城大道以东。
重点是北环路、渭蒲高速引线、X高速引线、开发建设小区,以及城区主干街道两侧的单位建设和私人建设行为。
五、整治原则
(一)依法拆除。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或者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办依法拆除。
1、侵占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国家已征用土地的建筑;
2、对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对周围单位工作或居民生活有严重影响的建筑;
3、占压市政工程或公共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管理的建筑;
4、占用城市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危及城市或住宅区安全的建筑;
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违法建筑;
6、在已被政府列入收储范围和正在收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7、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
8、在城市住宅小区内,违规搭棚、围墙占地破坏小区规划的建筑;
9、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手续,用来出租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违法建筑;
10、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公路控制区管理的违法建筑;
11、沿街临建已超出批准期限的。
(二)行政处罚。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视情节、性质、类别,由X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研究认定后,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责令其到住建局、国土局、规划站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对拒不接受处罚的,依法拆除。
1、批少建多(超高、超层、超面积、超容积率)的建筑;
2、符合规划要求和居民建房条件,但未批先建、扩建、改建的建筑;
3、其他特殊情况且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不大的建筑。
(三)立案查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
2、利用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3、国家干部职工和村集体干部参与违法建设,不接受处理或怂恿、包庇亲属参与违法建设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或失职渎职的。
六、组织领导
成立X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上月工作,解决治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分管副县长
公安局局长
住建局局长
国土局局长
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规划站站长
成员单位电力局、文广局、司法局、法院、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市容局、政府督查室、供水公司、X街道办、X街道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三组”机构,全面负责专项治理工作。
(一)一室三组工作职责
办公室:
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事务、违法建设处理意见、汇总上报各类数据和综合协调工作。
固定办公场所,确定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办公。
人员组成:
住建局、规划站、国土局、X街道办、X街道办各2人,电力局、供水总站各1人,城市管理局4人。
督察组:
政府督查室主任任组长,主要负责对治理活动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在集中治理活动中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通报。
宣传组:
文体广电局局长任组长,电视台台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治理活动中各类宣传工作。
电视台设立专栏,加强对治理活动的宣传和报道力度。
环境保障和信访稳定组:
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信访局局长、X街道办主任、X街道办主任任副组长,主要负责治理活动中的执法环境保障和信访稳定工作。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国土局:
负责对非法占地、滥用土地以及非法交易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认定。
住建局:
负责施工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认定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所有建设行为。
规划站:
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依据程序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处罚等工作,同时对新增的违法建设要严肃查处,严格控制,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面积。
文体广电局:
负责做好治理违法建设工作中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宣传氛围;
对在整治活动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典型予以总结、推广;
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进行曝光。
公安局:
负责对利用违法建设经营(含出租)中存在的治安、消防隐患依法进行查处;
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法院:
负责审核典型案件案卷和程序,及时对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责令违法当事人恢复土地原状。
司法局:
负责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证处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公证。
市场监管局:
根据自身管理职责,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
电力局:
根据自身管理职责,不得为违法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用电手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活动停止供电。
市容局:
负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垃圾的清运工作,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各种许可审批。
信访局:
负责做好拆违的信访维稳工作,做好拆违期间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供水公司:
根据自身管理职责,不得为违法建设活动办理用水手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活动停止供水。
X街道办、X街道办负责做好本辖区群众的信访稳控工作,配合各单位做好依法强拆工作。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X年4月12日至4月20日)
召开集中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动员大会,印发《实施方案》,发布通告;
在县电视台开辟整治宣传活动专栏,全方位报道工作进展情况;
组织宣传车在城市规划区巡回宣传,散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等宣传材料,营造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
(二)调查摸底阶段(X年4月21日至6月30日)
1、4月21日至5月10日,住建局、国土局、规划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治理区内各类合法用地、建设情况逐户逐宗地填写表格,登记造册,澄清底数,报专项治理办公室。
2、5月11日至6月10日,城市管理局、X街道办、X街道办等部门联合,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逐户逐宗地调查,填写表格,登记造册,澄清底数,摸清情况。
查清土地占用情况,违法建筑、非法建设情况,核实土地权属,查明违法主体、违法性质、违法数量、土地类别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报专项治理办公室。
3、6月11日至6月30日,专项治理办公室对各类报表进行汇总后,协调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根据摸排出的违法建筑具体情况,针对性确定整治措施、整治进度、整治分工等。
(三)依法整治阶段(X年7月1日至X年12月31日)
1、分门别类,依法处罚。
根据排查出的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问题,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立案,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依法处理。
2、重点打击,集中拆除。
对在治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拒不拆除、拒不纠正、顶风作案或扰乱执法、暴力抗法、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从重处理,实施重点打击,组织力量集中强制拆除,并公开曝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党政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其行为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总结巩固阶段(X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
对整治工作全面进行总结,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坚决杜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重复发生。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清理整顿工作。
同时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扎实细致地开展好本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要求,尽快形成依法治理的浓厚氛围。
县政府网站、电视台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宣传报道,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查,严格问责问效。
各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总结汇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督查组要对治理工作全程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治理工作情况,严格查处责任不实或落实不力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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