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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工程变更的计量结算17
第九章索赔与反索赔19
第十章变更/索赔资料和台帐管理22
第十一章奖励和处罚24
第十二章附则26
附图工程变更/索赔审核(批)程序框图28
附表1工程变更/索赔审核(批)表29
附表2工程变更/索赔审核内容明细表30
附表3工程变更/索赔审核意见表31
附表4工程应急变更处理现场纪要32
附表5工程变更/索赔审核(批)表退回通知单33
附表6工程变更发包人供材料消耗统计汇总表34
附表7工程变更/索赔立项明细表35
附表8工程变更/索赔审核表36
附表9发包人索赔与反索赔报表37
附表10工程变更/索赔月报表38
附表11合同标段季度工程变更/索赔台帐39
附表12年度工程变更/索赔总台帐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某某水电站工程建设管理,合理高效地处理合同管理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变更/索赔问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的各环节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在贯彻执行某某公司《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合同文件变更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参建各方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第三条处理工程变更/索赔以信守合同、实事求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为宗旨。
第四条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范本的规定。
三、中国某某集团公司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涉及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总、分(子)基本职责划分》(某某大开发[2008]4号)、《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及《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试行)》(某某大开建[2008]59号)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某某公司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涉及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某某水电站工程建设中与某某河公司(某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所有承包人的各类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可按合同约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因、立项程序和审核原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原因
一、招标设计(合同文件)与现场实施的施工图相比较出现的变更。
二、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的修改、补充、优化。
三、批准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生实质性调整引起的变更。
四、工期调整引起的变更。
五、材料和设备的型号规格调整以及选用替代品引起的变更。
六、合同有歧义的事项。
七、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工程变更立项程序
一、工程变更成立应符合合同约定。
二、工程变更的立项
1.工程变更方案的确定
变更事项发生后,承包人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变更方案、变更图纸、预估费用等相关资料,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审批(确认)变更方案,并做好方案的专题分析。
专题分析应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和规避风险措施,形成工程变更现场办公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阐明变更依据的合同条款、变更方案、预估费用及变更设计时间安排等。
2.工程变更立项明细表
监理人、发包人应在变更方案确定后按照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做好立项审核记录,该记录做为工程变更附件资料。
单项(次)变更金额100万元(机电物资和金属结构30万元)及以下的土建变更项目由某某公司留存,单项(次)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机电物资和金属结构30万元)以上的土建变更项目,某某公司按总、分基本职责划分相关规定及时书面报告某某公司审批,并填写《工程变更/索赔立项明细表》(附表7)和《工程变更/索赔审批表》(附表8)。
第八条工程变更审核原则
一、满足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
二、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三、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改变原设计的等级、功能、标准等。
四、工程量审核原则:
变更工程量的审核应严格执行合同计量条款的约定。
五、变更项目的划分应满足概算二或三级子目分类要求,不得有拆分现象发生。
六、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执行以下处理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变更的价格,按合同价格执行。
2.合同中有与工程变更类似价格的,比照类似价格确定。
3.合同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4.施工方法和手段未发生实质变化,仅结构材料发生变化时,按相应项目工程单价加结构材料的差价和税金调整其价格。
5.工程变更未引起总价承包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原则上不调整总价承包项目费用。
七、应急变更处理原则:
如抢险等紧急情况,需做应急变更处理的,监理人应立即召集四方(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现场会,商讨确定变更处理的详细方案并形成《工程应急变更处理现场纪要》(附表4)。
八、工程变更管理:
采取立项、计量、计价三权分立的管理形式,实行计价部门总体监控,按合同原则行使立项、计量否决权。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分类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范围
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二、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三、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四、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五、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六、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七、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第十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在本细则中根据是否纳入审批程序范围的不同,工程变更可分为特殊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
一、特殊工程变更
技施阶段设计与招标阶段设计(合同)相比,单项(次)工程变更变化,且一次增加金额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的变更称特殊变更(仅清单工程量有误的变更项目除外)。
1.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单项(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或单项(次)不超过10万元但累计变更金额大于合同金额5%的。
2.合同金额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项(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或单项(次)不超过30万元,但增加变更金额大于合同金额2%。
3.合同金额在5000~20000万元的,单项(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
4.合同金额在20000万元以上,单项(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5.变更累计金额超过合同备用金的。
6.不属上述所列情况,但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其他工程变更。
二、一般工程变更
1.不属于本细则特殊变更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即为一般变更。
2.计日(计时)工:
指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指令承包人按计日(计时)工完成任何需要的工作。
此类变更按合同中对应的计日(计时)工单价申报、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要求
1.凡在施工图纸或设计通知审核(自审、会审)中发现图纸单项工程量与招标设计(合同)对应工程量(合同清单量)相差大于第十条规定金额或比例的,工程建设处(或机电物资处)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7日内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讨论设计优化的可行性。
若可行,则工程建设处(或机电物资处)与设计人沟通进行设计优化并修改图纸;
否则工程建设处(或机电物资处)按程序给监理人分发图纸,并通知监理督促承包人按程序及时完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手续。
2.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原合同清单项目的施工方案变化(或新增项目),导致原项目的量、价发生增减变化(或新增投资),或施工技术措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此类情况若合同规定可申报工程变更,则承包人应在申报施工方案时同时申报该项变化的费用增(减)估算书。
若申报方案无费用增(减)估算书,则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补齐相关文件资料后,再组织方案审查或批复方案。
无费用估算书的施工方案,原则上不予批准。
3.凡在施工图纸(自审、会审)或现场施工中发现可能引起工程量或工作量变更/索赔预计金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在项目实施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与设计人协调,并在7天内向业主报送工程造价预控报告;
项目启动后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4.上述工作不得影响现场施工的需要(如图纸等)。
第四章工程变更各方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监理人的职责及权限
一、监理人职责
1.及时发现工程变更。
在施工图纸或设计通知审核(自审、会审)中发现可能引起工程量或工作量变更的事项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与设计人协调,并向发包人提出是否变更的明确建议。
2.受理各类工程变更。
对变更事项是否成立按本细则第七条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审核并做出界定,对否决的事项应提出书面明确意见。
3.审核各类工程变更。
对成立的变更项目在技术方面进行必要性和技术方案的质量特性(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可实施性、适应性和时间性等),以及对发包人的风险与工程风险加以识别,分析、论证,并提出规避风险的措施办法;
对成立的变更项目在商务方面进行项目归类的正确性、引用合同内价格的合理性、新编价格计算的正确性、工程量及金额计算的正确性、措施费用的合理性、变更原则的符合性等对照合同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4.审批规定权限内的工程变更。
对其合理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经审批的权限内工程变更需及时报发包人备案。
5.负责工程变更/索赔事项中的问题和争议处理。
6.发包人对工程变更的批准,并不能免除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责任。
二、监理人权限
1.监理对各类变更/索赔行使审核权,监理权限内变更审批后及时送发包人备案、登台帐。
2.监理对各类变更/索赔的审批权限。
如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应规定的按:
合同金额1亿元及以下的项目为单项(次)变更金额3万元及以下,且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为单项(次)变更金额5万元及以下,且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0.5%。
3.特殊情况下,由于工程需要必须紧急处理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监理工程师现场指令单”的形式处理,并作好相应的监理日志记录工作,以提高应急处理的时效性。
但事后应及时对其涉及工程变更的事项按本细则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设计人的职责及权限
1.对已生效的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作出优化。
2.应加强设计变更内部审核,按所规定的权限进行签发;
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特殊工程变更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10%的,应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征求意见,并提供设计依据,及时履行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对设计成果补充完善。
4.对所有的设计变更提出设计修改图、设计修改通知书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5.对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涉及隐蔽和结构工程的变更方案作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
对各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有异意的,应及时与监理人和发包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6.签署涉及隐蔽和结构工程的《工程变更/索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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