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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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
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
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
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
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新闻发布;
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司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
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七)财务司
编制部门预决算;
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
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
(八)国际合作司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
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司
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
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4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名)。
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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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XX〕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XX〕112号),设立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职责下放给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三)增加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监测全市人口发展动态的工作职责。
(四)增加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服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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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牵头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简称优生“两免”)工作职责。
(六)加强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七)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公安、卫生、教育、民政、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措施,并对实施情况予以督促、检查和考评。
(四)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规划;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按省政府要求,牵头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抓好“优生”两免工作。
(八)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健全队伍,提高素质;
指导基层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政务;
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负责文秘、人事、督查、信息、档案等工作;
承担委机关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财务核算;
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负责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根据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研究提出全市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承担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
(三)宣传科技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
负责做好优生优育优教促进工作;
负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理论研究。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规划;
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组织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抓好“优生”两免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
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
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组织对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建议;
监测全市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
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工作。
(五)流动人口管理处。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并对基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5名,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三:
2.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XX年05月15日发布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XX〕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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