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自主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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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协调处理全校劳动用工计划、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等重要管理事项。
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学校下属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和上级劳动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独立自主进行人员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和管理工作,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用工监查。
第六条学校下属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学校劳动用工政策,根据学校授予的劳动用工自主权,进行人员聘任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自行负担自主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用。
用工单位对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者和签订合同后在校超过十年工作年限的用工必须报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审批。
上述单位所有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学校下属单位,根据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或人事处批准的劳动用工计划,进行自主聘用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审批人员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对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者和签订合同后在校超过十年工作年限的用工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审批。
第三章劳动用工计划审批程序
第八条学校下属企业法人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确定劳动用工计划。
第九条除第八条以外的校内单位,凡使用学校事业经费用工的,填写《自主聘用人员计划书》报人事处,由学校用工管理小组进行审批;
凡使用单位自有经费用工的,填写《自主聘用人员计划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凡属科研项目用工的,填写《自主聘用人员计划书》,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只有获准用工计划后,各单位方可按照自主聘用人员招聘规定进行招聘工作。
第四章聘用与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岗位需要和招聘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自主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招收自主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为,男性18-60岁,女性18-50岁(专业技术人员可到55岁);
严禁使用16岁以下童工;
聘用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本人退休年龄五年。
4、具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关从业证明。
5、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特殊行业须有相关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从自主聘用人员到岗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完成与受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提供《劳动合同书》范本,《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受聘人员所执一份《劳动合同书》必须由用人单位送达签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受聘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和工作地点;
5、岗位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9、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10、学校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含保密事项)。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按时间分为三种类型: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各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以及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或兼职人员,由受聘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
对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鼓励安排本校学生勤工助学。
第五章劳动报酬、待遇与社会保险金
第十七条工资标准确定与支付
1、企业法人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单位自有经费支付自主聘用人员工资的,其标准由校内聘用单位确定;
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工资的,学校统一制定工资标准。
自主聘用人员工资不得低于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长安校区按长安区标准执行),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2、除企业法人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外,自主聘用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按规定统一造册报人事处审批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工资卡直接发给受聘人员。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为自主聘用人员按陕西省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金与劳动报酬按相同渠道支付。
社会保险金缴纳管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
学校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依法用工,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出申请,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对自主聘用人员安排加班加点必须按管理权限提前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点,加班时间和报酬按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但不实行学校寒暑假制度。
第六章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对自主聘用人员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1、学校用工管理工作小组和人事处负责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和劳动政策法规情况。
2、用工单位负责自主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自主聘用人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知识,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保密教育。
为自主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自主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3、用工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自主聘用人员进行考勤和考核,建立考勤考核记录。
对责任心强、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的人员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安全、保密规定的自主聘用人员,用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4、用工单位及时向人事处上报聘用人员基本信息并负责录入、更新自主聘用人员基本信息。
5、自主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制度和保密制度,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按合同要求积极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6、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自主聘用人员,可以办理校园一卡通。
第二十条自主聘用人员每年与学校正式职工同期进行考核,个人填写考核表,各单位将被考核人员考核表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
自主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由各用工单位制订实施细则。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自主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待遇等问题与用工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
对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校内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自主聘用人员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使用童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用工行为;
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形成超过一个月以上事实用工。
对违反上述禁令违法违规用工,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对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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