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电大民法学复习重要知识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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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
12.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
13.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14.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15.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17.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18.<
民法通则>
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到(法人终止时)终止.
20.货币时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2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22.民法上的期限,依确定根据,可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23.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是取得,继受取得)
24.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5.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6.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27.厉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28.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29.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0.<
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31.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
32、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33、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4、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5.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35.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
36.民法的效力渊源包括:
(制定法)、(习惯)、(判例)以及法理等。
37.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
(指导功能)、约束功能与(补充)。
38.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行为)和(自然事实)。
39.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式有:
(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40.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3.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
44.法人的合并通常可以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两种形式。
45.合伙由(合伙协议)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
46.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7.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期限
)的民事法律行为。
48.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叫(再代理)。
49.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长度为
(2)年。
50.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5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52.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53.添附可以分成附合、(混合)和(加工)。
54.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方法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
55.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56.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57.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关系,可以分为(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58.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9.当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这是债的(抵消)。
60.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6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
62.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定金责任的,当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6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65.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遗嘱的变更均不产生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
66.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67.在人格权多种权利中,唯一可以转让的是(名称权)。
68.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6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0.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前述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1.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7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73.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它是一种(自物权)。
74.在法律上,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7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行为,其后果是(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76.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7.在民事活动中,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独立性表现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78.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支出的必要费用)。
79.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80.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有(正当防卫、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紧急避险)
8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8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83.我国现行民法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认可的习惯)。
84.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8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智力成果
、行为)。
86.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87.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起诉、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要求)。
88.依据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89.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90.债的履行原则有(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91.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之间(依据法律或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可以约定,或按连带责任,或按按份责任来承担责任)。
92.与债权相比,所有权有以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久性、弹力性)。
93.属于法定孳息的有(租金、利息、股息)
94.不动产可以是(房屋、果树、桥梁)。
9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1、民法学:
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
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
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
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
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
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14、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5、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8、公平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1、财产法律关系:
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2、人身法律关系:
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3、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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