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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流域地表水水质考核:
以2014年为基准年,西辽河流域(二道河子国控断面)2014年水质现状为Ⅳ类,嫩江流域(霍林河)2014年水质现状为Ⅲ类,到2020年,我市境内嫩江流域水质目标为Ⅲ类、西辽河流域水质目标为Ⅳ类。
全市(各旗县市区)两大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9.6%以上。
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
以2013年为基准年,科尔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3年水质现状为Ⅳ类,到2020年,两个水源地水质类别(要求)不退化(Ⅳ类)。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10个)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
城市和各旗县中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0%。
到2030年,全市两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各旗县中心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和各旗县中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左右。
(具体指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通辽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所调整)。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工业园区及企业水污染物排放
一是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
按照自治区总体部署,全面排查我市境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
实施整治“十大”重点行业专项。
针对我市境内的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实施清洁化改造,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等。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重点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专项行动,集聚区内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工业园区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不能回用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工业集聚区一律不得新建晾晒池、蒸发塘,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制定整改计划,开展清理整顿。
新建、扩建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启动本地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排查,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100%。
(二)强化城镇生活水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全市各旗县市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敏感区域(靠近河流、水库、水源地等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二是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各旗县市区及重点镇都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城市建成区要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与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
积极推进工厂、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及行政办公区等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全市各旗县市区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各旗县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
三是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任务,城市建成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8年底前应达到95%。
四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2017年底前,做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完成整治目标的70%;
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五是促进再生水利用。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以充分考虑本地区缺水为重点,努力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从2018年起,城市建成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再生水设施。
鼓励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将现有的雨污排水系统升级改造成再生水设施。
到2020年,实现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六是加强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7年,争取创建成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
到2018年,建立节水财政补贴机制;
到2020年,我市应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三)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力度
一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规定,组织编制市及各旗县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在此基础上,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畜禽养殖粪便还田率达到65%。
病死畜禽处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落实管理。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按照《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力争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确保农业灌溉用水量保持在25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
“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业资源环境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农业生态文明程度明显提升。
三是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低山丘陵缺水区域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试行退地减水;
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四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四)实施最严格的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一是强化地下水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具体规定,市及各旗县市区组织开展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本地区地下水规划、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科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我市于2017年底前制定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方案,并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并划分水源保护区。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各旗县市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城市建成区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从2018年起,旗县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建立饮用水卫生、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严控地下水超采。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2017年编制完成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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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 水污染 防治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