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材料取样要求和取样应注意的事项王晓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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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取样要求和取样应注意的事项王晓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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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6、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强度等级混凝土,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7、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每项工程不应少于3组。
8、对于要求跨度大于4米及4米以上的框架梁,应留置相应的同条件养护拆模用试件,其龄期应根据要求进行试压。
大于8米以上的同条件养护拆模用试件,其龄期必须大于等于14天
9、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10、对混凝土灌注桩,每根灌注都桩必须有一组标养试件,超过50立方米的要制取二组标养试件。
(二)混凝土抗渗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取样与试件留置规定为:
1、地下防水混凝土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立方米以下时,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应留置一组(6块)抗渗试块,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2、同时按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规定制作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
(三)抗冻混凝土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_50476-20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取样与试件留置规定为:
1、单位工程中每个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分项工程,留置抗冻试件不应少于3组,并应在混凝土施工时的始中末三阶段制取。
2、跨年度施工或配合比有变化时均应留置试件。
3、混凝土抗冻试件的标准尺寸为100mm×
100mm×
400mm以三个试件为一组。
4、在制作试件时应将粒径大于31.5mm的粗骨料剔除。
(四)粉煤灰混凝土试件(适用于拦水大坝、碾压混凝土)
根据《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1990),取样与试件留置规定为:
1、对于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立方米,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立方米,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工作班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2、粉煤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龄期:
a、地上工程宜为28d;
b、地面工程宜为28d或60d;
c、地下工程宜为60d或90d;
d、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宜为90d或180d。
注: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定义:
大体积混凝土是指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几何尺寸不小于1m的大体量混凝土,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裂缝产生的混凝土。
二、砂浆试件的检测取样
根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取样与试件留置规定为:
1、每一检验批且不过超过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
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2、用于楼地面的砂浆,每一层建筑楼地面工程不应少于一组;
当每层建筑地面工程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做一组试件,不足1000平方米按1000平方米计算。
当改变配合比时,也应按此要求另行制作相应组数的试件。
三、水泥和粉煤灰的检测取样
(一)水泥
1、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2、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检查数量:
每单位工程按同一个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吨为一批,散装水泥以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进行细度(比表面积)、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度试验。
4、对进场的袋装水泥,每批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的部分,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污染的容器中。
对于散装水泥,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2m时,采用槽形管式取样器,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制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5、取样总量为每批次不少于12kg。
(二)粉煤灰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粉煤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1596-2005),取样规定为:
粉煤灰应按进场批次抽检,每批不超过200吨,不足200吨的按200吨计。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在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得样品,总量不少于3kg。
四、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的检测取样
(一)砂、石验收
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砂、石的检验取样规定为:
1、使用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取样送检。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吨为一验收批。
不足者亦为一批计。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吨为一验收批。
2、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
3、对于石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碎石应进行强度试验,一般可进行压碎指标检验,配制C60及以上砼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
(二)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5个不同部分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从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处理。
5、取样数量对于砂子,一般30kg,对于石子一般100~120kg。
6、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下表要求:
砂子每一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的最小取样质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质量(g)
筛分析
44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含泥量
泥块含量
10000
石粉含量
1600
人工砂压碎值指标
公称粒径:
5.00~2.50mm,2.50~1.25mm,1.25~0.63mm,0.63~0.315mm,0.315~0.160mm,每个粒级各需1000g。
碎石、卵石每一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的最小取样质量(单位:
kg)
最大公称粒径(mm)
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15
30
60
7
8
12
24
2
3
4
6
32
堆积密度
120
针片状含量
/
压碎指标、碱-骨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颗粒及重量取样。
7、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项目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五、混凝土外加剂的检测取样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2009、《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2008、《混凝土防冻剂》JC475-200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2005、《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2007,混凝土外加剂取样规定为:
(一)混凝土外加剂
掺量大于等于1%同种外加剂每一批号为100吨,掺量小于1%的每一批号为50吨。
不足100吨或50吨的也应按一个批号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吨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二)混凝土泵送剂
掺量大于等于1%同种外加剂每一批号为100吨,掺量小于1%的每一批号为50吨。
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吨水泥所需用的泵送剂量。
(三)混凝土膨胀剂
日产量超过200吨时,以不超过200吨为一批;
不足200吨时,以日产量作为一批。
每批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总量不少于10kg。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年产500吨以上的,每50吨为一批;
年产500吨以下的,每30吨为一批。
同批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吨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
(五)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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