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晚班会学习解说三方协议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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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
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02、三方协议注意事项,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
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
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
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如自己要考研,可以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去除违约金。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
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
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
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
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由于三方协议涉及学校、公司、学生个人,一旦出现毁约情况,对三方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03、三方协议毁约后果,学生本人,学校声誉,公司自身,其他毕业生,用人单位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专场招聘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将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一旦公司不愿意解除协议,毕业生就会面临新公司去不了旧公司呆不下的双重困境。
而解约成功不单有可能需要支付大额违约金而且还会影响个人的诚信,并对今后的工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我们作为财务专业毕业生更为重要。
毕业生违约往往会被认为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导致以后在学校招聘毕业生更严格甚至以后不会再到学校挑选。
就业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会被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质量和声誉。
占用到其他毕业生的聘用名额,造成信息与资源浪,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案情简介:
小龚是外地生源,2014年7月毕业于广西大学某学院,2014年2月小龚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服务协议书,在服务协议书中约定了小龚的服务期为三年,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
若小龚提出解除本协议,应向公司赔偿培训费和接收费,其标准为,培训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偿付,接收费赔偿标准为,小龚每违约一年赔偿5000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2014年7月小龚毕业后,于同年8月来该公司任某职位,小龚与该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小龚办理了南宁市户口并按期安排了工作岗位。
2015年4月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从而导致该公司从2015年6月至9月没有按时向全体职工支付工资。
小龚于2015年11月19日以该公司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该公司认为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而小龚却认为,因为公司不发工资在先,故辞职不构成违约,不应依据“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公司应按照规定为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档案转移。
04案例分析,问题:
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非主观恶意拖欠小龚的工资,公司应否为小龚办理辞职手续?
答复:
小龚作为外地的应届毕业生,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在服务期内,如若小龚违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在本案中,一方面,该公司确实存在着没有按照约定向小龚按时支付工资,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依据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三)项: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公司如果仍以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并要求龚某支付违约金,对龚某来说,显失公平。
另一方面,该公司确实由于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即该公司并非主观恶意拖欠员工的工资,亦非主观恶意违约。
在小龚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如果完全免除小龚的责任,对该公司而言未免也有失公平。
所以,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况确实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对该情况的存在又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对目前局面的产生共同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该公司无故拖欠小龚的工资,小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责任应完全由公司单方负担,小龚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此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小龚向该公司支付了部分违约金,该公司为小龚办理相关辞职及档案转移手续。
案例一:
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15年11月开始找工作。
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结果。
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
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
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须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
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15年12月的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协议签订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一些其他的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
今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
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该公司给一笔违约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协议,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
他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位履行三方协议。
解决办法: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
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
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05结语,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
第一份工作,是应届毕业生走出校园的第一个机遇,也是第一个挑战,是我们今后走向职场更高处的基础。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签署好三方协议,走好职场的第一步!
辅导员韦熠老师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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