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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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学校将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每年向省教育厅备案办学情况。
第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依托自身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举办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与学校综合实力相匹配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树立渤大非学历教育的特色品牌。
第二章管理与组织
第五条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包括**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落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审议学校非学历教育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合作战略和重要政策制度,并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报告工作;
(三)授权对各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开展专项评估、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
(四)授权调查处理非学历教育办学中的违规单位和个人,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处,办公室主任由*处处长兼任,并设置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受权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各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一)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拟定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三)对各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
(四)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进行审核;
(五)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六)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控和绩效管理;
(七)统一印制、核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八)受权牵头对办学单位开展专项评估、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
(九)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资产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切实强化监督制约作用,保障教学秩序,维护财经纪律,防范腐败风险。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相关部门可提请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项停办、退还所收费用等处理,对项目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但其举办的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校内各二级学院(部)经批准可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并纳入统一管理。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单位(部门)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部)开展非学历教育,应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学校的统一监管。
第十条各办学单位不得开展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辅导类项目,从严控制其他类型项目。
第三章立项与招生
第十一条学校的非学历教育采取项目制管理。
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须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获批项目因故无法正常开展的,应办理撤项手续。
获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除保密情形外,均应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
审批表、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使用学校资源情况、项目经费预算、教学计划、招生简章(广告)样张(本)、合作方背景资质情况、合作协议文本等内容。
第十二条涉及国(境)外事务、涉及外籍人员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当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会签,再报非学历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一班一报,同一项目多期(地)开班的,每期(地)均应进行报批。
第十四条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处理好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优先开展有利于学校学科发展、科研合作、协同育人和就业创业,有利于学校履行社会服务责任,有利于提升学校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的项目,以特色化、差异化、专业化和高质量为办学目标。
第十五条各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名称混淆,不得开展任何与学历“套读”的教育活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学位”等名义举办同等学力课程进修班,不得带有“领导干部”“总裁”“领袖”“精英”等字样。
第十六条各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招生工作应自行组织,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中介组织和个人进行代理招生。
招生宣传应真实、明晰、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含糊信息,不得有不实承诺。
招生简章、宣传广告等材料须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发布内容应以经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增加与删减。
第四章合作办学
第十七条学校从严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的背景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如合作方涉及我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八条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学校办学主体地位,严禁以各种形式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受上级有关单位委托举办的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机构或与社会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九条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统一审核,着重审核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须由校长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独立法人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机制,切实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从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组织优秀师资、优秀团队开发一批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二条各办学单位要注意遵循非学历教育规律,以学习者为中心,针对学员的学习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非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管理制度。
加强教学支持服务,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办学单位要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教学纪律和对学员的考勤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办学单位要建立规范完善的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结束两周内完成归档工作,项目档案应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归档内容应包括:
办班审批表、教学计划、招生简章、经费预算表、经费结算表、学员登记表(名册)、学员考勤表、学习成绩、委托单位和学员对项目的评价情况、结业证书发放登记表、项目小结及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办学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项目需符合对办学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范出现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对非学历教育授课教师实行准入制度,动态调整师资库;
授课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以校内教师为主体,对校外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要进行思想品德、教师资格、专业技能和从业经历等方面的审查。
聘用外籍人员的,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做到可查询、可溯源。
非学历教学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统一管理、统一核发。
结业证书应与学历教育证书有明显区别,分类连续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发放给来华留学生的外文版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中文版证书内容翻译制作。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八条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非学历教育办学的所有收入均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所有费用均由学校统一向学员收取,进入学校指定的财务账号并开具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
各办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学校对各项目收取总收入的*%作为管理费用,*%作为各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学经费。
项目经费支出需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的管理规定。
需付给合作方的费用,按照合作合同约定,项目结束后由计财处统一支付。
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标准可适当高于校内学历教育标准,由办学单位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结束后由学校计财处据实支付。
第三十一条非学历教育的退费,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所退费用直接汇入学员本人银行卡。
涉及收费减免的,须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学校计财处会签。
第三十二条举办非学历教育需使用校内房产、食宿、场馆、图书、设备、网络等资源的,应执行学校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学校资源用于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如有必要,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办学单位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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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大学 学历教育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