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法律篇之民法修改11月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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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自主自愿;
等价有偿。
民法区别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如行政法、刑法等重要标志之一。
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肖像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而产生的权利。
案例分析,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该乡工商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并说明理由。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都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案情介绍】2005年5月6日傍晚,张某约有几个朋友到北京市的富士山西餐厅,进入大堂后,富士山西餐厅的服务员用日文询问,当知道张某等为中国人时,服务员告知刘某:
“本西餐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外国人。
”并以店堂告示为凭,拒绝张某及其朋友入坐。
张某十分恼怒质问其原因,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中,富士山西餐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
为什么?
评析:
本案中,富士山西餐厅为一民事主体,其所从事的行为为民事行为,其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其以国籍为标准拒绝接待中国人,只接待外国人的行为构成了国籍歧视,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1.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25万元,何某坚持18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一日,何某见张某患病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
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A,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
2.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江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江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江景的房屋的张某。
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C,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一)含义:
公共秩序是指由现行法具体规定及其基础原则、制度所构成的规范秩序;
善良风俗指某一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伦理性)。
学者认为前者主要涉及政治(国家与民族)与经济方面,后者主要适用于性道德与家庭道德方面。
(二)公序良俗在现行法的表现1、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2、违反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类型5、违反公平竞争类型6、违反劳动者保护类型等,四川省泸州市:
轰动全国的案子,一个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留给了自己的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妻子(蒋某),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财产,张某隧把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遗嘱财产。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立遗嘱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张某不能继承黄某的财产。
3.最集中反映民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是()A.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B.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原则C.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原则D.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D,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
(二)民事主体制度,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1.自然人,
(1)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02民法,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贯穿人的一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始于出生(公民的出生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并能独立呼吸)终于死亡(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但法律对死者的某些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著作权,于主体死亡后一定时间仍加以保护。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我国继承法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自然人,精神正常、智力健全、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进行与他们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周岁儿童花元钱买一冰淇淋的合同行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任何公民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只有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判断能力的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思考,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何永清在15岁生日时开办一家电脑公司,大半年即获利5万元。
何永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否?
案例,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8.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C,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B.通过委托代理人C.通过法定代理人,C,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2.法人,A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立的条件,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是公民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他们的法律地位在民法通则中得到确认,并且明确规定了他们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三)民事行为制度,1.民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3.代理,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1.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外在的表达与内心的想法一致,言行一致才能产生法律后果,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8岁的甲独自到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B.甲乙之间买卖假烟的合同C.张某约请李某吃饭的行为D.乙立书面遗嘱捐赠所有图书的行为,D,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1、概念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种类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因受欺诈、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合同,因此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属绝对无效,否则属于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消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可由行为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种类
(1)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只限于行为内容的误解(性质、标的物、价金、当事人、错误传达),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
如:
借高利贷。
对于这些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
无效的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民事行为部分有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一套房子。
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
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
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案例,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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