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支票业务培训1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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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书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规定(5),签发支票应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规定(6),个人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基本规定(6),业务手续费核算,手续费、工本费由系统自动记入“56022000000001个人支票业务收入户”。
需人工启动7002交易或通过支取客户账方式收取,入账账户为“56029900000001个人其他人民币结算业务收入户”。
活期存折:
系统自动手续费收入交易储蓄卡或理财卡:
在银行卡收费交易中收取。
手续费收入记各相关种类的“个人挂失业务收入户”,系统自动完成手续费收取,记入“56024200000001个人挂失业务收入户”,更换印鉴,印鉴挂失,支票挂失,出售,基本规定(6),操作流程,印鉴维护,支票支取,支票出售,支票挂失,支票签约,支票解约,支票作废,签约管理
(1):
签约,签约介质:
活期存折、储蓄卡、理财卡主卡(介质已办理挂失、冻结、止付等情况,不能进行签约),有效身份证件,印鉴:
客户本人名字的印章(1.5cm1.5cm),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签订客户协议。
签约管理
(2):
解约,签约介质,有效身份证件,全部剩余空白支票和留存的印鉴卡。
(如不能缴回,由客户提供书面声明,保证承担相应风险)。
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
*介质挂失、密码挂失、保付设置未解除、以及支票已签发但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尚未支取时,不得进行个人支票解约。
*客户未解约个人支票前,不得结清个人支票账户。
个人支票账户介质办理换卡、换折或挂失补发后,新账户自动成为个人支票账户。
印鉴管理
(1):
预留印鉴的使用,个人支票的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是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因此客户在签发支票时应加盖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印鉴应清晰。
开户行收到个人支票客户签发的支票,应按规定验印,超过限额的应双人验印。
印鉴管理
(2):
预留印鉴的变更,一、由于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进行印鉴变更,客户须凭个人支票账户介质和有效身份证件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将留存的印鉴卡交回开户行。
如果印鉴卡出现遗失的,客户应提供书面遗失声明,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风险和损失。
二、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为申请日次日。
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前(不含启用日)签发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支票,仍按原印鉴验印。
印鉴管理(3):
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一、由本人向开户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填写挂失申请书,说明原印鉴失效,开户行为客户办理印鉴挂失手续时,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
二、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支票,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支票,以补办后的新印鉴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三、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次日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
开户行应督促客户及时补刻印鉴并重新办理预留手续,新印鉴启用日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日次日,新印鉴预留后开户行根据新印鉴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四、自挂失之日起12日后,若客户已重新刻制印鉴并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开户行应在原全套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原印鉴卡装订日期。
五、自挂失之日起12日后,若客户仍未重新刻制印鉴,原印鉴卡仍然保留在印鉴册内,直至客户重新办理新印鉴预留手续后再根据上款规定将原印鉴卡装订保管。
支票出售管理,客户只有签约个人支票后,方可购买个人支票。
客户本人凭个人支票账户介质、有效身份证件、印鉴到开户行办理支票购买手续,领售支票时须由客户签字确认。
客户每次购买的个人支票数最多为50张。
对于未回笼支票数超过50张的,原则上不允许再向客户出售支票。
客户因故无法使用未回笼支票的,应出具书面声明,保证承担相应风险后,开户行对未回笼支票进行作废销号处理。
个人支票账户介质在已办理挂失(含口头、书面及密码挂失)和账户全部冻结、止付等情况下,不得向客户出售支票。
支票支取
(1):
审核,
(一)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支票,是否真实;
(二)签发支票是否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支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四)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书写是否规范;
(五)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六)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支票填明的收款人与进账单上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七)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八)书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否背书转让;
(九)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盖章;
(十)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支票支取
(2):
支取,一、持票人、出票人凭支票直接向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1.转账支取:
在支票背面背书签章,将支票和进账单送交人开户行。
2.现金支取:
仅限于收款人本人到出票人开户行办理。
二、持票人凭支票委托其开户银行向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持票人开户银行,持票人开户银行按照现行支票结算流程办理。
个人支票账户介质已办理挂失(含口头、书面及密码挂失)的,不影响此账户支票的保付、支取业务,账户介质到期的不影响此账户支票的支取业务。
个人支票账户在被全部冻结、止付等账户状态不正常情况下不能办理支票的支取业务,特殊业务:
挂失,特殊业务:
作废,客户遗失空白支票的,由本人凭个人支票的账户介质、保证承担相应风险的书面遗失声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行申请空白支票作废,并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开户行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销号处理。
个人支票解约收回的空白支票,或客户主动缴回作废的支票,在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处理。
在中国建设银行作废重要单证(卡)登记簿中登记作废处理的支票,。
风险控制
(1),现金支票的签发、交易、结算应符合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转账支票单张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含)。
对存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开户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实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备制度。
风险控制
(2):
授权处理,一、大额取现和转账业务授权管理比照现行储蓄业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挂失止付支票、撤消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截止等特殊业务须经授权后方能办理。
三、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现金支取和转账支取,实行单人验印,超过以上金额实行双人验印。
风险控制(3),经办机构受理个人支票业务时,应按规定严格审题核支票的真实性和票面的记载事项。
经办机构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付支票款项;
严禁代客户购买、签发支票;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支票业务;
不准放弃对客户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风险控制(4),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发现后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并按人民银行出具的处罚决定,进行代收代缴。
扣收时如遇账户余额不足,则按照实际金额扣收,不足部分对账户进行部分冻结,在以后存款存入的情况下进行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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