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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学军,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二、同仁服务于公司之权利义务,同仁服务于公司之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即劳动者的义务),同仁服务于公司之主要义务
(一),保密义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仁服务于公司之主要义务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对商业秘密之保护,我国刑法亦有明确规定。
同仁服务于公司之主要义务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参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之表述)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同仁服务于公司之主要义务
(一),保密义务的效力:
严守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泄漏、交付所知悉、持有之公司营业事项、技术、业务内容、客户名单及其它一切文书资料予任何第三人,同仁保密义务不因同仁离职而失效。
保密条款系我司与同仁签订之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之法律后果,一、劳动者的责任: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
(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三)并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之法律后果,二、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原单位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之法律后果,三、造成损失巨大的,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李某任好又多公司资讯部副课长。
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下来,并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
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
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
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损失约669万元。
依据刑法219条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司预防泄露商业秘密之措施,1、签订保密协议,或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保密义务,建立保密制度。
2、加强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避免无意中泄漏商业秘密。
3、公司加强物品出入管理和资料管理。
4、加强宣导:
同仁不仅应保护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与我公司有来往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泄漏。
5、加强宣导:
同仁对自己了解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也负担保密义务。
同仁服务于公司之主要义务
(二),竞业禁止含义: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
它的主要内容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
同仁服务于公司之主要义务
(二),有关“竞业禁止”之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同仁服务于公司之主要义务
(二),违反此“竞业禁止”义务的后果:
竞业禁止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对于造成的损失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一),赵某原是北京一家广告公司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业务活动。
他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约定其在工作期间或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雷同的企业工作,不从事与公司曾实施过以及和现行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工作,若赵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须赔偿公司10万元。
但是,时隔不久,赵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信,与他人成立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
新成立的公司虽名为咨询公司,但实际从事着和原广告公司相同的业务,而且还拉走原公司多名高层管理人员和部分客户。
后赵某被原公司起诉,北京市二中院判令停止履行其在新公司的职务,并赔偿原公司损失6.5万元。
案例警示,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恐导致巨额赔偿金,甚至是几年的牢狱之灾。
不仅丧失人身自由,个人的发展前途也将受毁灭性的影响,实不可不慎。
三、刑事法律常识,刑事法律常识
(一),多发性犯罪行为之盗窃罪概念: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秘密窃取赃物算盗窃吗?
盗取本属于自己而出借予他人的财物算盗窃吗?
量刑,刑事法律常识
(二),多发性犯罪行为之抢劫指以非法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法律常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刑事法律常识(三),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专利法律知识,专利权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定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相关定义,“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律知识,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结束语,在充分享受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请不要忘记我们肩上的那份责任,请不要忘记我们身上的那份义务!
只要我们认真做好自己份内的每一件事,为创造华映美好明天多贡献一份力所能及的力量,我们的明天将是一片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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