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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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依法对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定期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聘用制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六条
村卫生室是本辖区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和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各类疾病的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和护理服务;
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报告与转诊;
(四)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针灸、推拿、理疗、拔火罐、泡脚)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五)参与和协助开展居民有关卫生健康教育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宣传;
(六)指导、协助农牧民患者合理有序就医;
(七)承担本辖区各类有关卫生的数据、信息的收集、统计与上报;
(八)承担上级卫生计划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全县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原则上按每个行政村1个,人口较多、居住较为分散的定居点可酌情增设1-2个;
(四)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但需配备村级医务人员承担该村(社区)的公共卫生职能,工作地点可在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科。
第八条
村卫生室建设规模及标准:
(一)村卫生室原则上单独修建,可与村级其他公共服务中心合建。
村卫生室的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乡镇卫生院管理,未经县卫生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处置、变更用途。
(二)业务用房面积60-120平方米。
设有诊室(观察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预防接种室)、药房、卫生间,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
(三)村卫生室的设备配置按照满足农牧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由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配备,归入乡镇卫生院固定资金管理。
(三)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负责村卫生室及其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有关事项。
村卫生室诊疗科目一般为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和(或)中医诊疗。
第三章
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
第十条
按照每村的户籍人口数、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不低于1名医务人员。
根据实际需要,对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适时增配女性乡村医生,承担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实行资格准入、人员聘用制管理。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的村医统一组织考试、考查,对合格人员依法予以注册,委托各乡卫生院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上岗行医,并办理养老等手续。
今后,每2年组织一次对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考试、考核。
(二)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需具备中专以上医学学历,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村委会和乡镇考查、县卫生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上岗服务且只能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下村巡回医疗和签约服务。
在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必需在上岗后的2年内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证,可从事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和医疗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轮训和学分制。
(一)县卫生计生部门制订村卫生室培训、轮训规划,督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落实。
(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的培训实行学习制管理,每年必需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及各级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2-4周。
第十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县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服从管理和不履职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处罚,经教育不改、发生重大责任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可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管理依照《XXX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办法》实行“两独立”、“五统一”。
即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
行政统一管理、业务统一考核、药械统一调拨、财务统一管理、绩效统一考核。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管理各单位属行村卫生室管理职责,组成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第三方对村卫生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相关绩效考核结果、已定的重点工作拨付各项费用。
(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乡村一体管理的技术指导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
1、县人民医院:
负责指导、培训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落实本中心所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公共卫生中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项目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等任务。
3、县妇幼保健院:
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落实本院所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公共卫生中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婚前保健(免费婚检)等项目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等任务。
4、县卫生监督所:
依法依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环境卫生、医疗卫生行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指导落实本所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公共卫生中卫生监督协管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等任务。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是村卫生室管理的直接主体,履行县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对村卫生室的人、财、物实行一体化管理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依照职责分工成立村卫生室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科),并依照《XXX县卫生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办法》、《XXX县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每月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指导,兑现考核结果。
(二)乡镇卫生院结合村卫生室工作特点,须制定村级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保险、人员岗位职责、门诊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信息化、财务、药品采购管理、档案信息等有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乡镇卫生院依法依规指导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基本药物为农牧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1、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开展好基本公共卫生工作,按时、统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指派专人分类指导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在确保医疗安全的状况下开展好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3、鼓励与支持村卫生室医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自配设备和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与方法、设备防治疾病。
(四)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一次例会。
1、收集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解决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传达相关文件,部署安排下月工作;
3、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4、通报本辖区内重大疫情防控进展、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不得超范围执业。
(一)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二)村卫生室必须落实相关医疗制度,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公开药品价格、收费价格公示。
(三)村卫生室的药、械必须按“五统一”标准,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且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不使用非基本药物,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的台帐。
(四)村卫生室必须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达到预防接种规范化村级门方可在村卫生室进行接种工作,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村卫生室接种人员经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3、自觉接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五)村卫生室可开展静脉输液者,但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1、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2、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3、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4、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5、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落实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咨询,进行预防接种、医疗服务网上信息录入、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村一体化的电子票据和处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门应给予工作经费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保证水、电、暖等方面保障。
第二十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对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的进行补助,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依照其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按绩效考核成绩获得收入。
主要包括以下:
(一)政府补助: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对每个乡村医生的补助1200元/月(持乡村医生证书)和1500元/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给予补助,对在偏远地区村卫生室任职的村医增加200元/月生活补助。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
乡镇卫生院安排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及所在村的人口数安排不低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50%的工作量,根据其所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给予发放。
此补助费用需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每月核算后分步发放。
依次个人交纳的养老金、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所需基本费用、考核后应兑现的补助。
(三)合理的诊疗费:
村卫生室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积极落实新农合各项惠民政策从中获得的费用。
(四)其他补助:
上级部门给予村医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乌鲁木齐市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乌卫基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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