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检测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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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频率
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每个月进行一次现场监测;每季度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在线监测仪器至少进行一次比对校核。
同时,按照各污水处理厂相应的排放标准,评价处理后的污水是否达标。
二、监测点位
污水处理厂进、出口。
三、监测因子
每月监测进、出口cod、氨氮,以及废水排放量,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加测总磷,总氮。
同时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比对校核。
四、质量保证
按要求进行全程序质量控制。
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处理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1》的规定执行。
监测采样时,同时记录出水自动监测结果;五、监测分析方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
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篇二:
水质监测方案
江苏省主要河流市界水质控制断面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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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市界水质控制断面的监测工作,规范行政交界断面监测行为,现重新修订《江苏省主要河流市界控制目标断面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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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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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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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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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范围内省辖市行政交界河流、敏感水域和易产生污染纠纷的主要市界河流共34条,43个交界断面。
市界河流、断面名称、控制目标及监测工作承担单位名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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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主要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由省厅监测与信息处统一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和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
各省辖市应尽快确定辖区内县(市)交界河流断面名单,并参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辖区内县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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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监测方案自2006年5月开始实施,原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中有关市界目标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内容不再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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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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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
流量(含流向)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其中流量(含流向)、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太湖流域河流断面的总磷、总氮等为每月必测项目;其它19项要求每年1月、7月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不达标的项每月要求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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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测时间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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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5月起各承担监测的单位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承担单位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监测站联合监测的,单月(1、3、5、7、9、11月)由省中心实施现场监测,监测结果于当月20日前反馈至相关市站;双月(2、4、6、8、10、12月)由市站实施现场监测,每月上旬监测一次。
承担单位仅为市环境监测站的,由市站结合例行监测,每月上旬监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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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测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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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界断面监测结果于当月20日前,随例行水质监测数据上报,按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格式以ftp方式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数据服务器“市界断面”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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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每季度须编制县界断面监测报告,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以ftp方式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数据服务器“市界断面”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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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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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测工作的市监测站对本站监测工作中的质量保证负责,并做好质量管理记录,以备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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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心和市站联合监测的断面,全年内执行一次同步、比对监测;单一由市站承担监测任务的断面,省中心组织三个分中心不定期进行现场同步、比对抽测。
同步监测时间另行通知。
对全年监测工作和质量控制工作做得较好的市站予以表彰,对监测数据质量较差、质量保证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对有人为修改监测结果的市环保局,省厅将进行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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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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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要加大对市、县界断面监测在技术人员、专项经费、分析仪器设备和试剂方面的保障力度,将市、县界断面监测作为专项监测工作,各市环保局力争通过市财政预算解决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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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省辖市行政交界断面监测专项工作经费,解决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对市界断面的监测、质量管理、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编制和发布等工作经费,对各承担市界断面监测的省、市站按5万元/年.断面的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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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口、大黑汀水库是我国跨流域向天津市、唐山市调水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使引滦工程的源头。
潘家口水库作为天津市重要的饮用水供水水源地,在海河流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搞好引滦水体的水质监测工作,对保护引滦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滦河水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水利部、海委关于加强重点供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指示精神,特制定引滦水体水质监测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监测范围
引滦水质监测月报、引滦省界河流水质监测月报、潘家口水库水质旬报监测。
二、监测断面布设
1、月报监测:
滦河乌龙矶断面(位于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柳河柳河桥断面(河北省兴隆县大杖子乡)、瀑河宽城桥断面(河北省宽城县下河西)、潘家口水库瀑河口断面(河北省宽城县瀑河口)、燕子峪断面(河北省宽城县燕子峪)、潘家口断面(河北省迁西县潘家口)、潘家口坝上断面(河北省迁西县)、洒河洒河桥断面(河北省迁西县汉儿庄)、大黑汀网箱断面(河北省迁西县)、大黑汀水库断面(河北省迁西县大黑汀)。
2、省界河流监测:
监测断面为滦河乌龙矶断面(河北入引滦)、洒河桥断面(河北入引滦)、大黑汀水库断面(引滦入河北)。
3、旬报监测:
断面为潘家口水库坝上断面。
三、监测频率
1、月报监测:
每月监测一次,每月4~10日采集水样。
2、省界河流监测:
每月监测一次,每月4~10日采集水样。
3、旬报监测:
采样时间1~5日、11~15日、21~25日。
四、监测项目
1、水质月报检测:
流量、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矿化度、游离co2、侵蚀co2、碳酸盐、重碳酸盐、总碱度、氯化物、硫酸根、总硬度、钾、钠、钙、镁、铁、铜、铅、锌、镉、六价铬、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bod5、总砷、总汞、挥发酚、氰化物、化学耗氧量、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38项。
2、省界河流监测:
项目同水质月报检测。
3、旬报监测:
氨氮、cod、挥发酚、硝酸盐、亚硝酸盐。
五、质量保证措施
严格按照《海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手册》开展各项监测活动。
六、数据上报时间
1、水质月报:
每月20日前上报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海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水利部水环境监测中心、引滦局领导及相关部门。
2、省界河流水质月报:
每月15日前上报流域中心。
3、旬报监测:
每月10日、20日、30日前上报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监督管理处、水利部水环境监测中心。
七、成果编制要求
1、检测报告除按照计量认证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成果表外,水质监测月报要求对所监测的断面水质状况按照《gb3838-2002》标准进行评价,一并上报。
2、每月根据水质监测月报的成果编制“潘、大水库水质简报”上报局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篇三: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附件: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
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1—
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源地)、县级行政单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四)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一)地级以上城市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2—
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三)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对于不具备全分析能力的地区,可委托具备全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和上岗证的其他环境监测站,或委托所属省级环境监测站完成全分析工作。
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许可条件下,可适当发挥相关检测机构的作用。
五、监测点位
(一)河流:
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臵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臵监测断面。
(二)湖、库:
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臵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三)地下水:
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
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四)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
水面下0.5米处。
六、监测项目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3—
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特定项目优选过程详见附4:
《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
2005?
47号),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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