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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替补制,可以竞选或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单位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会主席应当成为职工代表候选人,但也应分配到相应的选区参加民主选举。
根据需要,可确定一定名额的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也可组织职工旁听职工代表大会。
(三)职工代表名额
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基层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超过一百人不满一千人的基层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职工超过一千人不满五千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名;
职工五千人以上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最多不得超过五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本单位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
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基层单位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职工代表构成
职工代表应当由一线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
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大型集团企业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工人代表应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
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使用劳务派遣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职工代表的选举、罢免和增补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其结果报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六)职工代表的资格确定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正式代表不得少于三十名,每个企业原则上有一名代表。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八)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本单位民主管理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职工代表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单位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2、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3、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4、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对职工代表的保护
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但代表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除外。
三、职工代表大会
(一)职权
1、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2、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3、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4、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5、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6、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听取和审议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组织制度
基层单位可以选择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至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国家对国有、集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
提前或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休会的,经主席团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决定,报经上级工会批准方可休会,并需在三个月之内复会,履行未尽议程。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上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1、会前准备工作
(1)确定议题和准备材料。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单位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行政协商确定;
同时,应准备好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文本和拟表决的草案,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保证职工代表有充分的时间审议文件,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
(2)征集与处理会议提案。
职工代表可以就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建设、奖励分配办法、生活福利、教育培训等相关问题提出书面提案,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
提案工作小组应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并分类整理,提出办理意见,送交单位有关领导,由单位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未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提案返回提案人。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应对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确认代表。
工会应当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方法、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4)通知开会。
工会于职代会召开前15天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
职代会如安排民主评议和审议业务招待费等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准备材料。
2、会议相关工作
(1)预备会议。
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基层单位工会主持召开,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主要议程是:
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通过大会议程;
选举大会主席团;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确定大会主持人;
通过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2)正式会议。
工作人员清点出席本次职代会职工代表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达到全体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其主要议程是:
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及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的报告;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分组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职工代表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和议案进行修改;
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
在充分酝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有关报告的议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决议;
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
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公司制企业的,还要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报告。
(3)大会决议。
每次职工代表大会都应就本次会议的有关报告和议案形成书面决议;
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3、会后相关工作
(1)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报告本人履职情况。
工会组织职代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公示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的集体合同。
工会填写《职代会情况报告表》,于闭会一周内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2)组织职工代表活动
单位行政会同工会共同组织职工代表检查会议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
检查巡视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巡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参与管理能力。
组织职工代表参加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3)处理临时重要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涉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的,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行使职代会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民主管理日常工作问题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公示该决定;
属于只是需要职工代表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的事项,可以以各代表团(组)为单位分别进行,工会及时汇总结果,并向职工公示。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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