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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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
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
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
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
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高层建筑;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临时消防设施
5.1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5.1.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
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
节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5.2
灭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动火作业场所;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表5.2.2-1
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
项目
固体物质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
火灾
单具灭火器最
小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
大保护面积m2
单具灭火器
最小灭火级别
易燃易爆危险品
存放及使用场所
3A
50
89B
0.5
固定动火作业场
临时动火作业点
2A
55B
可燃材料存放、
加工及使用场所
75
1.0
厨房操作间、
锅炉房
自备发电机房
变、配电房
办公用房、宿舍
1A
100
—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
的规定。
表5.2.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配置场所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类火灾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15
9
10
6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20
12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办公用房、宿舍等
25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
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
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火灾延续时间
(h)
消火栓用水量
()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
1000m2<面积≤5000m2
1
5
面积>5000m2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10000m3<体积≤30000m3
体积>30000m3
2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00;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单体)
火灾延续时(h)
消火栓用水量()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24m﹤建筑高度≤50m或30000m3﹤体积≤50000m3
建筑高度>50m或体积>50000m3
5.3.10
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
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
5.3.1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
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
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
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
临时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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