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机械维修T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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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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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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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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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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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只有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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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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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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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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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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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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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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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强制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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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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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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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后,才能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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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包括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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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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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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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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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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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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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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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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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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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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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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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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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产品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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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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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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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3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不含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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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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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检验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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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检验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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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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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种类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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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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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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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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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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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报废特种设备,无需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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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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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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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更换,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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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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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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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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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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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为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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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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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设计、制造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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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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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过使用单位上岗培训合格,具备相应作业或者管理能力,即可从事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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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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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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