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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
市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
领导职数2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内设机构三个:
综合处、录用与职位管理处、考核奖励与培训处。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综合处职责分工: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等行政管理工作;
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开展公务员管理相关政策调研;
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录用与职位管理处职责分工:
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日常登记管理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
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工作。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考核奖励与培训处职责分工:
负责公务员考核和政策奖励工作;
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事宜;
组织实施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负责编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提升公务员能力素质基础理论研究,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实施公务员宣誓制度。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其他事项:
市公务员局的党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后勤管理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务员法系统总结了我们党和国家几十年来干部人事工作的经验,特别是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参考借鉴了国外人事管理中可以为我所用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既为依法管理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公务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保障。
一个人从进入公务员队伍之日起再到退休,几十年的漫长岁月,会经历很多风风雨雨,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又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各种合法权益。
因此,每个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公务员法,使之成为公务员的行动准则、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第十章培训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义务与权利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四章录用第十四章退休第五章考核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六章职务任免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奖励第十八章附则第九章惩戒,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近年来相继共制定公务员配套法规18个: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多年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已制定了18个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各个方面。
同时,各地各部门也相应制定了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
“公务员法是母法,很多内容有待于相关的配套法规作具体规定。
”中组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表示,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制度体系,提高了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公务员管理由此真正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概述:
公务员法共分18章107条,对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这对规范公务员管理非常必要。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一、公务员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一)公务员的定义及条件公务员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它包含着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依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履行公职是指依据职责从事公务活动。
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不仅包括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而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
在同一机关中,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
如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中不驻会的人员则不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和福利等保障。
财政供养的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一、公务员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二)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我国取得国籍的方式有二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具备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基本条件。
2、年满十八周岁。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倘若公民未满十八周岁,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因此不具备公务员的条件。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拥护宪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公务员拥护国家宪法要做到:
一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是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4、具有良好的品行。
2002年2月21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公务员品行端正,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模范遵守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格通用标准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在不同情况下要求有所区别,录用公务员和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一般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情况下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放宽。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的法律规定了担任某些职位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应当注意的是:
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
一个公民要成为公务员,除符合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必须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或者选举、调任等法定程序。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关于条件中的年龄无上限、学历无下限的问题。
有人提出,在公务员条件中的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而没有明确学历要求。
公务员法是总章程,不便于一一具体规定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学历要求。
公务员有综合管理类,还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里既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也有辅助性职位人员,他们在学历要求上不会完全一样;
就机关层次来说,省级以上要求高一些,乡镇要求就低一些。
最低学历条件的要求,在未出台新规定前,仍执行现行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再比如,录用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单位和专业对学历要求得更高一些,而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报考者,有的经批准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
关于年龄,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年满18周岁,无上限规定,是不是不要上限?
对在通过录用渠道进入机关的人员而言,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仍按现行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周岁。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由于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所以,不可能对每一个职位的资格条件都作出统一规定,通常先规定一般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专业、政治条件等),再规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警察的体能要求、翻译的外语水平要求等),但不能规定家庭出身等歧视性条件。
案例应考大学生刺杀招考人说明了什么?
在2002年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嘉兴市秀洲区的浙江大学农学专业2003届毕业生周一超,由于扎实的基础和出色的准备,成绩排在全区的第五名,而秀洲区一共招收9名公务员,按理说,他应该在被录取之列。
但是,在2003年4月1日体检时,他被检查出肝功能有问题,诊断结论为:
乙肝病毒携带者,即常说的“小三阳”。
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规定,其体检不合格,自然也就不能被录取为公务员。
听到这一消息,周一超感到非常悲观和失望。
于是,一气之下,他就在4月3日下午三点,窜到秀洲区人民政府大楼的511房间,用刀将具体负责公务员招考工作的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干部张文伟(女)杀死、干根华杀伤。
从而也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尽管全国有400多人为他向法庭求情,要求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条生路。
但是,2003年9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审判处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卫生部和人事部主持制定的、并于2005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还特别明确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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