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费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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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费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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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费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模板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甲方通信业务通信费用的收费代理服务。
乙方具备代收通信通信业务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收费代理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办代理收费业务。
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要严格遵守《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
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范围、方式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收费项目为甲方通信业务通信费。
通信业务通信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发生的语音、短信、无线上网、宽带等通信费用。
1.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代理收费向甲方客户加收其他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1.3甲乙双方同意通过系统互联的乙方统一代收费平台,进行实时代收甲方客户通信业务通信费用,实现统一接入、统一结算、统一管理。
1.4委托代收业务的范围为全市。
乙方应在其全市所有营业网点为甲方客户办理通信业务通信费用代收业务。
1.5甲乙双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双方联网代收业务中的存在的问题和服务质量,建立委托代收业务质量通报制度,建立网间业务故障处理制度,保证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
1.6乙方须向在乙方交纳通信业务通信费用且有发票需要的用户,提供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批同意的代收费发票。
第二条代理业务手续费及日戳、发票管理
2.1根据乙方实际代理收费情况,甲方按照乙方当月收回金额的2%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费用由甲方负责按月支付给乙方。
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凭证。
2.2代收费发票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乙方统一管理,将代收费发票发放所属
各县(市)网点,次月乙方将发票使用情况报表及发票存根汇总装订报送甲方。
2.3代收费网点日戳需经甲方授权后使用。
第三条帐务管理
3.1甲方为乙方开设代理收费专用帐户。
3.2双方必须保证营收系统帐务、收据、金额相符,做到日清日结。
3.3每晚结账后,甲方与乙方要互通报表数据,进行对帐,如有不符,由甲方将明细数据传真给乙方进行核对,乙方将核对结果及错误原因传真至甲方处理,双方指定专人对每天的对帐结果进行检查与处理。
3.4乙方向甲方客户收费经双方对账后,当天所收的全部费用(以前置机当日对帐成功后的统计数为准)在当日,不迟于第二日(对于支票用户,须于第三日)全额结转至甲方指定的帐户中(节假日顺延)。
3.5因乙方营业员误操作而需要给用户退款,应在当日24时前处理完毕。
有隔日错账需调整的特殊情况,乙方指定专门部门严格审核后,与甲方共同解决,并必须于甲方当月出账日以内完成。
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话费纠纷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
由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6乙方每月将银行对帐单送交甲方进行月核对。
第四条网络及安全管理
4.1乙方要对甲方的数据、甲方的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用作除代理收费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4.2乙方应做好口令的保密工作。
4.3甲方在做涉及收费数据系统的修改变更前,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代理收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4.4代理收费期间发生的网络故障,甲方必须积极配合排除。
第五条系统建设及维护
5.1乙方负责投资营业网点的收费终端、用于连接甲方营销网的网络设备。
甲方负责建立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
在建设中,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进行相关的调试及软件修改工作。
5.2甲乙双方对各自投资建设的设备及软件各自维护,乙方在代理收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甲方相关人员联系解决。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负责向乙方提供与代理收费相关的业务指导、操作规章制度、业务宣传品、技术支持、业务标志牌和所需的票据(包括票据格式)等,并协助乙方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
6.2甲方凡涉及通信费用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3甲方有权对乙方各代理收费点的代理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6.4甲方对乙方的代理工作给予宣传。
6.5由于甲方收费系统产生故障或功能不齐全或因甲方修改变更收费数据系统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6.6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客户账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由于甲方提供帐单有误导致与客户产生纠纷,应由甲方负责解释和处理。
6.7非乙方原因产生的客户话费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乙方的代理收费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7.1.1经双方认可的收费终端、收费程序及联网方式。
7.1.2具有正确无误的前台收费程序。
7.1.3相关代理收费人员应了解甲方通信业务知识,可以处理和解释一般甲方通信收费业务问题。
7.1.4具有醒目的代理收费标志,并代向客户发放甲方相关的宣传资料。
7.2乙方有义务为客户提供话费情况、帐户余额,配合甲方增加新的服务项目。
7.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收费操作规章制度,各代理收费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客户话费(收费设备、网络故障或甲方通信停止收费日除外)。
7.4乙方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代理收费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7.6在甲方提供全市客户收费信息的前提下,乙方须满足甲方客户在本市范围内异地交费的需求。
7.7乙方应确保甲方有关业务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单位(法律规定的除外)或个人泄露,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8由乙方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客户投诉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9.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说明。
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0.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按时将所收取的甲方用户话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停止乙方通信业务通信费代收接入系统的使用。
同时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乙方在10日内对所收取的甲方用户话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0.3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逾期未付时,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甲方在10日内支付代理手续费,书面通知送达10日后,甲方仍未支付应按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
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天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1.2因市政、规划及网络割接进行接入线路改迁时,所受损失双方互无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
12.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以图文传真发送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受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第十三条争议和解决
13.1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其它
14.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而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4.2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4.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XXXX银行或银行同业公会出台有关代理业务收费办法中的规定与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不一致,则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收费比例。
在协商未达成一致前,双方继续执行原定比例,并保证继续向客户提供收费服务。
14.4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乙方承认甲方系XXXXXX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定资格,具有独立诉讼或仲裁主体地位。
14.6本协议条款如与甲乙双方上级公司的协议有不符时,甲乙双方应重新协商,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协议期限
15.1本协议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执正副本各一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15.2本协议有效期两年。
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未向对方发出不再续约的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甲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
“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注意用词严谨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
“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
因此此处应当约定:
“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
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
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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