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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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债权融资计划:
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1.2融资方:
指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联合融资人。
1.3主承销商:
指具备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中被融资人委任的承销机构。
1.4主承销方:
指与融资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融资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
1.5挂牌管理人:
指根据本协议受融资人委托负责挂牌定价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1.6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
1.7备案金额:
指本协议项下的,经北金所备案的债权融资计划金额,该金额在北金所《接受备案通知书》中确定。
1.8备案有效期:
指北金所《接受备案通知书》中核定的债权融资计划备案金额有效期。
1.9募集说明书:
指融资方根据北金所相关规则,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而制作,并在备案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
1.10挂牌定价:
指融资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投资者发出申购定单,由挂牌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债权融资计划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挂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11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1.12挂牌日:
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挂牌日。
1.13缴款日:
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14中国法律/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2015版)》(简称“承销协议”);
2.1.2《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补充协议(2015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2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
(简称“本协议”)。
2.3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
3.1融资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的______[请选择填写:
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融资方委任丙方(若有)作为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的______[请选择填写:
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
主承销方同意接受融资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融资方进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3.2融资方委任____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的挂牌管理人,并(若为多家挂牌管理人)委托______牵头负责挂牌定价工作。
______方同意接受融资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定价工作,并(若为多家挂牌管理人)同意由______方牵头负责挂牌定价工作。
3.3挂牌定价的配售结果及最终挂牌利率由主承销方按相关约定确定。
第四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
4.1融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北金所申请备案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美元/其他请填写________[]亿元的债权融资计划,并在北金所《接受备案通知书》确定的备案金额限额内按照北金所相关规则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4.2融资方有权根据法律及北金所相关规则自主决定向北金所申请备案的债权融资计划金额。
4.3融资方有权在北金所《接受备案通知书》确定的备案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权融资计划挂牌期数以及每期挂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挂牌条款。
4.4本协议生效后,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申请,以及在取得北金所的接受备案通知后是否实际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4.5融资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融资方知道的与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相关的信息。
4.6融资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4.7融资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4.8融资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北金所等相关机构对本次挂牌及转让流通相关备案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备案通知、暂停债权融资计划挂牌或暂停使用备案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融资人应与主承销方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挂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3.3款确定。
4.10融资方应当按照北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债权融资计划配套服务等事项。
4.11债权融资计划转让流通首日前(包括转让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融资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北金所相关规则,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4.12融资方应在挂牌日前与北金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就债权融资计划配套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承销
5.1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为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5.2主承销方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融资方提供挂牌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5.3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融资方划付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资金。
5.4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挂牌和承销工作。
5.5主承销方有义务在融资方提出要求时向融资方提供债权融资计划挂牌建议或方案。
5.6主承销方有义务对融资方所出具的与债权融资计划挂牌工作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融资方仍应依赖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
5.7主承销方负责开展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的承销工作。
5.8主承销方负责协助融资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
6.1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募集资金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划付:
6.1.1在缴款日,挂牌管理人将债权融资计划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全部划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6.1.2在缴款日,挂牌管理人将债权融资计划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6.2融资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挂牌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约定足额向融资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融资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笔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6.3挂牌管理人向融资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7.1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协议项下某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为融资方提供的承销服务,挂牌成功后,融资方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
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
承销费=当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面值总额×
挂牌年限×
年承销费率
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年承销费率为:
_____%。
7.2承销费包括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
7.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承销费通过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
7.3.1一次性支付:
7.3.1.1由挂牌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
7.3.1.2由融资方在缴款日后___个工作日内另行向挂牌管理人一次性支付。
7.3.2按年支付:
7.3.2.1由挂牌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首年承销费(含销售佣金),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融资方在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2.2由融资方在缴款日后__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销费,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融资方在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在丙方存在时,主承销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为___,由挂牌管理人向融资方足额收取应收承销费。
挂牌管理人在收到应收承销费后___个工作日内向未担任挂牌管理人的主承销方足额支付当期应收承销费。
7.4债权融资计划挂牌所需之会计、法律、评级及与债权融资计划有关的其他配套服务费用及其他因债权融资计划挂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融资方承担,并由融资方直接支付给相应机构。
7.5在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获得北金所备案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融资方放弃挂牌本次备案债权融资计划全部额度或在备案有效期内没有挂牌,融资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挂牌顾问费。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挂牌顾问费金额为债权融资计划备案额度的____%,并在其放弃全部额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
在丙方存在时,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挂牌顾问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为____。
7.6本协议各方指定账户如下:
甲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乙方
丙方(若有)
第八条信息披露
8.1融资方应根据北金所相关规则按时进行信息披露。
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融资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2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融资方披露备案挂牌及存续期文件,并督促融资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如因融资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融资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利息和本金的资金划转
9.1债权融资计划的利息和本金的资金划转通过北金所协助进行办理。
9.2融资方应根据其与北金所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利息和本金的资金划转事宜。
9.3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融资方按时、足额划拨债权融资计划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的后续管理
10.1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主承销方应按法律及北金所相关规则,持续对融资方开展跟踪、监测、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以及时准确地掌握融资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融资方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
融资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方的后续管理工作。
10.2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挂牌管理人负责牵头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11.1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
11.2各方保证遵照北金所相关规则开展备案挂牌工作。
11.3各方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北金所相关规则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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