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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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到20世纪90年代;
以大陆法系的德国和英美法系的美国为代表;
以保护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促进行政公开为目的;
第三阶段:
20世纪90年代至今此次引人注目之处在于由欧美国家转移到亚洲国家尤以日本影响最大;
仍以保护公民权利、提高行政透明、公开为主要目的;
英美法系英国,英国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成文法中有行政程序规定的,适用成文法的规定;
成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自然公正原则。
(1)1946年行政法规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公布程序和审查程序;
(2)1958年制定、1971年修订的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时的调查程序。
狭义的美国行政程序法是指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APA)广义的美国行政程序法还包括政府公开法(即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法律。
英美法系美国,英美法系美国,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Federal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APA)制定原因内容简介特点归纳,制定原因,1、传统上重视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行政权;
2、对独立管制机构行政权的程序控制的需要;
3、对罗斯福新政带来的行政变革监督的必要;
4、二战中战时行政立法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
5、法学理论界对行政程序的理论研究的推动;
内容简介,APA共计20条,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1、定义14个术语;
2、法规制定程序;
3、行政裁决程序;
4、规定听证制度;
5、规定司法审查;
6、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
特点归纳,1、主要是关于程序的规定,很少涉及实体问题,其中又以听证制度构成法典的核心内容;
2、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也规定其中,这是美国所独有的做法,其他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
3、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体现行政公开、透明的情报自由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在同一法典中;
4、行政机关的行为分为法规制定和行政裁决两大类,分别有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
行政法三大奇特现象,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行政法领域判例法却很发达(法国)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在行政法领域成文法发达(美国行政程序法)行政法最不发达的国家在行政回避制度方面比较完善,大陆法系法国,法国虽是成文法国家,因为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均由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分散规定在法的一般原则和个别的法律法规中。
(1)1978年行政和公众关系法规定行政程序公开是原则,秘密是例外;
(2)1979年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法要求行政机构对所有不利的行政决定提供理由;
(3)1983年行政机关和使用者关系条例;
大陆法系德国,德国也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注重行政实体法的完善及其法典化,忽视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直到二战后,经过实务界的倡导和理论界的努力,德国最终在1976年颁布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8章共108条。
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制定背景,战后人权思想影响;
行政法典化的需求;
实务界的努力推动;
主要内容,和美国的APA相比,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实体和程序的混合,共分8章103条,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程序主体;
2、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3、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实体内容;
4、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5、特种程序;
6、法律救济程序;
主要特点,1、最大的特点是将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等实体内容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形成实体与程序并列的鲜明特点,从而使行政程序法实现了行政程序与行政法总则法典化的双重功能。
2、将行政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种程序,其中特种程序规定了正式行政程序和确定计划程序。
两大法系的混合:
日本行政程序介绍,二战前:
受德国法的影响,忽视行政程序的研究;
二战后:
受美国法的影响;
日本于1993年颁布现行行政程序法,1994年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主要特点,主要内容,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是美国高压政策的结果,只有6章38条,具体内容如下:
1、总则部分,对7个概念做了统一规定;
2、将行政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利益处分两种,规定了各自适用的程序;
3、规定了行政指导制度。
主要特点,1、行政指导制度化、法律化;
2、将行政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益处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
3、适用范围做了大量限制性规定。
(三)中国行政程序的观念特点与立法现状,中国行政程序的观念特点中国行政程序的立法现状,中国行政程序的观念特点:
重实体轻程序,1989年行政诉讼法将符合法定程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三大条件之一,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被判决无效;
此规定推动了理论和实务界对行政程序及其立法的关注;
1993年季卫东教授发表论文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程序问题引起学者的关注;
1997年章剑生教授发表论文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观念之比较研究,对比两大法系的程序观念,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程序法制建设为切入点,论述中国行政程序法的观念;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现状,立法进程具体体现立法展望,立法进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采取步步为营的立法思路,先制定了众多的单行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立法系统化日益明显;
2000年后,地方尝试现行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如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被王万华教授称之为“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举”。
先单行后统一;
先地方后中央;
具体体现,1992年税收征管法;
1996年行政处罚法;
1997年价格法;
1999年行政复议法;
2000年立法法;
2004年行政许可法;
2011年行政强制法;
2008年湖南行政程序规定;
诸多的行政程序法专家意见稿;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次明确了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二、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之比较,
(一)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之比较
(二)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之比较(三)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之选择,
(一)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之比较,1、目标模式的种类之比较;
权利模式;
效率模式;
兼顾模式;
2、体例模式的种类之比较;
分散规定式;
统一法典式;
1、目标模式的种类之比较;
目标模式之权利模式,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法主要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行政程序设计,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
其主要特征有:
(1)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
(2)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
(3)注重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
(4)重视行政救济程序;
(5)为了保障行政公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立法特别重视以下制度建设:
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告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代理制度、救济制度等。
目标模式之效率模式,此种模式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行政程序设计,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
主要特征有:
(1)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大;
(2)行政行为的过程、步骤紧凑,简便易行;
(3)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
(4)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
(5)为了实现行政的高效率,在程序制度上特别注重时效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紧急处置制度、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等。
目标模式之兼顾模式,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反映了各国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功能的态度。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传统的集体主义思想的影响,其行政程序法一般侧重于效率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个人主义法律传统及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的影响,在目标模式上侧重于公正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采另一种模式的优点。
2、体例模式的种类之比较;
体例模式之分散式,分散式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
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程序法、行政征收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
这种模式更不排除在个别行政实体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具体的行政程序。
体例模式之统一式,统一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
在统一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单行行政程序法,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
也不排除个别行政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有关的行政程序内容。
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制定或准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走统一式的行政程序立法道路。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利于各行政领域遵循共同的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和制度,有利于各个行政领域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内容的整体协调一致,有利于避免分散式模式下可能导致各程序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矛盾或重复,从而可以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要求。
正因如此,行政程序法的法体模式由分散式逐步过渡到统一式成为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总趋势。
小结,
(二)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之比较,大陆法系:
(以德国为代表)实体与程序并存型行政程序立法结构英美法系:
(以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性规定的立法结构,实体与程序并存型的立法结构,程序性规定的立法结构,1、以行政行为的种类,规定相应的程序;
美国:
制定法规和裁决两种行为分别有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
日本:
对申请所为的处分、不利益处分、行政指导的程序规定;
2、以行政行为的过程,规定相应的程序;
意大利:
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终结三个阶段;
西班牙:
程序的开始、安排、审理、结束和执行;
(三)中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之选择,1、中国行政程序法的体例模式之选择法典统一式或分散规定式?
2、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之选择权利模式、效率模式或兼顾模式?
3、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结构只选择,三、行政程序法的原则与制度之比较,
(一)行政程序法的原则之比较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
(二)行政程序法的制度之比较听证作为核心制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之比较,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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