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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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吨的机械炉排炉型焚烧炉和30MW(其中一期配置一台20MW,二期配置一台10MW)中压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拟采用“SNCR+半干法(高速旋转雾化反应器)+干法(小苏打)+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的组合工艺技术。
项目建设地点拟定于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山口村,距山口村约1.10km,距最近公路321国道约1.20km,占地约140亩。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2.1名词定义:
(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生活垃圾:
指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提供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的可接受垃圾,也简称为垃圾。
项目:
指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也简称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或本项目。
项目公司:
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项目建设:
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调试、验收、完工。
公用设施:
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和2,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
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投标保证金: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
履约担保:
指根据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的履约担保。
法律变更:
指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后
(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
(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开工:
指乙方在场地内正式开工建设之日。
项目初步完工:
指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完毕。
项目最终完工:
指项目公司通过最终验收。
商业运营日:
指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的第二日。
移交日:
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十一章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权:
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
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
指由乙方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
指自项目开工日始至初步完工日止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期间。
违约:
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
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环境污染:
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
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证金、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
指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2.2协议的解释:
2.2.1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1和附件2,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5)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
2.2.2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甲方已经获得桂林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优惠待遇。
(5)为确保本协议、服务协议和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
乙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应该给予及时批准。
(6)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一家由公司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桂林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
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
(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7)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3.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二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
4.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力,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
4.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包括:
(1)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移交桂林市政府;
(2)处理本协议中约定的在桂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
(3)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土地;
(4)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相应的收益:
按《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
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销售收入;
其它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后产品获取销售等收入。
4.3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
本项目一期特许经营期限自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起至移交日止。
当本项目一期的日处理垃圾量连续90天超过一期建设规模(1000吨/天)的30%(即1300吨/天)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启动本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
本项目二期特许经营期及其建设期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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