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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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1.2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
经调查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
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
一些中小企业偏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工形式;
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在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20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问题”打起的“口水仗”。
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
1.3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些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如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长设定试用期期限、劳动报酬约定含糊等等。
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份,但少数用人单位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持有,劳动者往往在被劳动侵权需投诉时才想到《劳动合同》。
随意压低工资标准时有发生,外来务工人员的休假权和加班工资未能按相关规定执行。
每天加班超过2小时的按150%支付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支付200%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和公休假要加班的按300%支付工资的规定在相当数量企业难以兑现。
1.4劳动争议纠纷急剧增加,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劳动投诉案件数量激增,诉求更趋复杂,主要呈现三个特征:
一是劳动者的诉求由争取基本劳动条件逐渐向要求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由以劳动报酬为主向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经济补偿金等多维诉求转变。
二是劳动合同争议增多。
主要是不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赔偿等;
三是集体投诉快速增长。
1.5《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约束不够有效
调研中,不少用人单位谈到颁布《劳动合同法》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他们充分理解,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许多劳动者就是不守合同,不管企业是否同意,说走就走,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反过来,企业要辞退员工,不仅要提前通知,还要补偿工资。
这一点让企业非常困惑。
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结合本地实际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值得进一步探讨、完善。
2.《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问题存在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然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在于部分用人单位,劳动者,乃至社会舆论在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中产生了误读误解。
2.1用人单位的误读误解
2.1.1用人单位的认识偏差
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滥用劳务派遣工,甚至违法集体裁员;
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一个专有名词——无固定期限合同。
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订立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续订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造成误读误解,担心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造成请神容易送神难。
2.1.2用人单位的认识模糊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其实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这样打“擦边球”。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
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受到影响。
2.2劳动者的误读误解
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依法与老板“较真”,遇到问题时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
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并不十分乐观。
加之社会保险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移,以至相当部分外来民工,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交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呼声不强,直接影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
还有些职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会约束自己的流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在一些流动性相对较强的建筑、餐饮、酒店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2.3社会舆论的误解误读
正值《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之际,珠三角“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更多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以及“关于韩国企业逃走”的新闻等类似这样的报道,不少媒体都认为是《劳动合同法》导致了这些企业的厄运。
有些文章片面解读法律,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样一个宣传背景下,各地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始抱怨这部法律造成企业成本的上升。
这也是其不能好好落实的原因。
2.4《劳动合同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
由于《劳动合同法》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造成不孝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钻法律漏洞,导致问题产生。
3.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强对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和管理
提高执行机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舆论大众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最重要的是要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1.1提高用人单位的思想认识,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
要让用人单位理解: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计划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是有本质区别的。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它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试图通过种种做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是无效的。
依照法律规定,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何种规避措施,只要劳动者仍然在这家单位工作,就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
当出现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作为有长远发展眼光、负责任的企业家,不应该采取这种规避法律的做法。
因为通过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和谐的劳动关系正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
3.1.2提高劳动者的思想认识,争取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应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和谐双赢。
劳动者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
3.2完善制度建设,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2.1依法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有各类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力、责任、义务,杜绝劳动合同文本上的不规范现象,在处理职工不合理流动问题上,企业要从收取押金、扣押证书和设定高额违约金等不合法手段留人,转换到运用股权、期权激励等现代管理手段留人,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3.2.2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尤其是要建立职工的诚信电子信息档案
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研究分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做好劳动关系预警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确保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促进劳动关系法制化。
3.3抓紧完善《劳动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
3.3.1完善《劳动保护法》
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与解决,经验的不断增加,要抓紧不断完善本法。
3.3.2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
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和制度衔接工作,是保证《劳动合同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
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实施情况,对容易引起理解分歧之处给予明确界定,使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持、变更和解除都有明确可依的法律根据和程序规范,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区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当前企业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和热点问题,尽快作出相对统一的、权威的指导意见。
同时,紧紧抓住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合同法》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作出了具体明晰的规定,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此,全社会都应积极推进实施《劳动合同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在不远的将来,这些问题一定会一一得到完美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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