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管理细则 模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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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坚持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标准;
(九)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十)坚持依法按章办事。
第三条任免权限
(一)集团公司直接任免集团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
(二)集团公司直接任免二级公司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党组织负责人。
其中,所属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任免,依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二级公司经理层(不含总会计师)由各二级公司董事会任免,提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三级企业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党组织负责人、经理层(不含总会计师)由各二级公司董事会、党委,按《*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履行任职备案手续后,进行提名或任免。
(五)集团公司牵头建立各级企业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所属企业从后备人选库中聘任总会计师。
其中,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总会计师由集团公司提出任免建议;
非上市公司及所属全资企业的总会计师由集团公司委派。
第三章选拔方式
第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组织选拔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其中,对所属企业经理层成员的选拔应以市场化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的方式为主。
第五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酝酿人选,包括从企业内部通过民主推荐产生人选,从企业外部物色人选,接受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
(二)确定考察对象,并在相关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组织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五)讨论决定;
(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六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根据测试和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七)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七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在本企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组织考察;
(七)根据测试、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根据实际,民主测评也可在测试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第八条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职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
(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
(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四章考察与任免
第九条考察对象。
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考察对象。
考察人选属拟提拔为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人员范围的,均需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级的;
(三)拟任职为企业正职的领导人员及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
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四)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条考察程序。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部门成立考察组,可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人事档案和廉洁档案、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相关资料、同考察对象谈话以及要求其提交工作总结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考察组成员。
考察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在进行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时,应当采取至少两人一组进行。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廉洁考察。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党群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的意见,由有关单位纪委对拟任人选进行廉政测试或廉政审核,形成廉洁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考察报告。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测评等情况;
(四)参加个别谈话人员对考察对象表态同意、不同意、不表态的情况;
(五)拟任人选的家庭基本情况。
考察组应当根据考察情况,及时分析形成书面考察情况报告。
考察情况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予以任(聘)用建议或暂缓任(聘)用建议,或是不予任(聘)用建议。
第十四条任前谈话。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谈话制度。
在办理任职手续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企业党委、纪委负责人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指出考察中反映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及今后努力方向,并提出廉洁从业要求。
任前谈话要形成规范的书面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公示。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职前公示制度,按《*集团有限公司干部任前公示管理细则》执行。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发布任免通知。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免职、处罚等按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选拔、考察、任免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人事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不经考察决定人事任免;
(四)不准超职数配备企业领导人员;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人事考察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领导人员;
(八)不准在选拔考察任免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九)不准在选拔考察任免工作中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要严格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十)不准提前泄露人事任免的讨论决定情况。
第十八条党委(常委)会讨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2)与会人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3)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企业领导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对选拔考察任免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
(一)有关企业党委及纪委按规定受理对人事选拔、考察、任免工作的检举、申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对查实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处理。
(二)纪检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考察任免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任用纪实
第二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纪实”。
纪实工作具体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有关工作部门配合。
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要增强纪实意识,养成纪实习惯,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纪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都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简便管用,使每个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对动议、笔试面试、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情况,应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搞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形,组织人事部门要坚决抵制,特别对以下五种情形要记录在案,形成用人上的“负面清单”:
(一)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
(二)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
(三)拉票、跑官要官的;
(四)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
(五)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时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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