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达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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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助教
思想政治
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高教管理
工程技术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图书资料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管理员
实验技术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第三条各级职务实行评聘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学校和受聘人员签订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合同。
二、聘任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上海杉达学院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条件。
(三)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政治思想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再聘任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四)根据我校是教学型高校,要求各专业教师都能保证优良的教学质量及效果。
对造成教学事故或受过行政处分的教师,酌情延期评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的基本要求
(一)教授:
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二)副教授:
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
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
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三)讲师:
获得博士学位,自报到之日起工作满3个月;
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助教职务;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助教职务;
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助教:
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
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自报到之日起工作满6个月。
(五)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
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六)应聘各级教师均应具有本学科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凡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非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
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第六条教学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教授、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讲授过二门及以上基础课、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必须每年指导或合作指导8-10名合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
并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教学质量必须通过校督导组、院系学生问卷测评等教学检查,评价达到“优良”等级。
(二)讲师、助教:
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必须指导或合作指导8-10名合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助教有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经历。
教学质量必须通过校督导组、院系学生问卷测评等教学检查,应聘讲师者,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应聘助教者,评价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三)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进修人员,其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四)非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或国内其他工作岗位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并考核合格,其教学经历可以不受规定的限制。
(五)教学态度、教学质量是教师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校教务部门、督导组、各院(系)考核确认其教学效果差、评价“不合格”的教师,经帮助教育后仍不能提高的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技术职务。
第七条学术水平与科研业绩的基本要求
(一)应聘教授职务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第1款和第2—6条款之一:
1、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2000版、2004版》或《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所被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3项以上。
2、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
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
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除第1款统计数外)。
6、个人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二)应聘副教授职务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第1款和第2—5条款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2000版、2004版》或《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所被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2项以上。
2、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
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
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除第1款统计数外)。
(三)应聘讲师职务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1-4款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1项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1项以上。
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
第八条外语水平的基本要求
(一)应聘副高级及以上职务者,必须取得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大学英语新版四、六级考试成绩的处理办法见本条第五款,下同);
或取得“托福”、“雅思”等相当于CET-6合格成绩;
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可参加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A级合格证书,外语教师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并取得B级合格证书。
(二)应聘中级职务者,必须取得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
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可参加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B级合格证书,外语教师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并取得C级合格证书。
(三)应聘初级职务者,必须取得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
或参加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C级合格证书。
(四)从事体育、艺术学科教学、应聘初、中级职务的教师,必须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或参加相应的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关于全国大学英语新版四、六级考试成绩的处理办法:
2005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参加新版四、六级大学英语考试的人员,其成绩按市教委对新版四、六级大学英语外语成绩认定的要求处理(即CET-4、CET-6:
425分为合格)。
(六)所提交的各类反映外语成绩合格证书,除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目前暂不设有效期外,其余都按照该类考试设定的有效期认定。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考外语:
1、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务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务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取得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务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5、转评、复评同级职务,在前一次资格取得时外语成绩已达要求的。
第九条计算机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考试对象及模块要求
1、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务,须通过2个模块;
2、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1960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须通过3个模块;
3、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须通过4个模块;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计算机考试:
1、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
2、申报副高级职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务的;
3、转评、复评同级职务,在前一次资格取得时计算机成绩已达要求的;
4、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信息技术类),有个人证书的;
5、在计算机专业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
6、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中高级资格的;
7、取得博士学位未满四年的;
8、取得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所属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三)实行“只聘不评”和“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应聘中、高级职务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所提交的计算机成绩合格证书,按照该类考试设定的有效期认定。
第十条其他要求
(一)申报者凡是无高校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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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上海 学院 教师 及其 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