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金合同LOF0407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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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金合同LOF0407doc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修订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五、基金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基金的托管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销售
十六、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十七、基金的融资
十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三、违约责任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六、其他事项
附录: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一)订立《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销售代理人
销售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且本基金的备案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万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万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3、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场内认购的起止日期与场外认购的起止日期完全相同。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二)投资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场外认购: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场内认购: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但最多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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