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3号线西延线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本科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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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起自益田站,止于红荔路,接3号线首期工程红岭站,工程位于福田区,串联了主要的居住区和商业文化区,是连接福田区南部和东部的重要连接线。
3号线西延线工程线路长度8.754km,全部为地下线;
全线共设置8座车站,均为地下站;
新建中心公园停车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公园地下。
项目总投资52.7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0.41亿元,占比0.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需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工程设计文件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该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营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称“中心”)进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在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配合下,对项目工程沿线环境状况及车站、停车场等进行了现场详细踏勘,收集了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及环评等技术资料和相关批复,分别就工程实际运行工况、环保措施建设情况、沿线敏感点分布变化情况,工程试运营期的声环境、环境振动、水环境、大气环境、电磁环境影响等多个专题开展了验收调查工作,委托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华测检测集团对工程沿线振动、声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进行了现状监测,同时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认真听取地方环保部门和当地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地铁3号线西延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1总论
1.1编制依据
1.1.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09.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03.01);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9.01.01);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18);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局令,2002.02.01);
(1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
(1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2011年修正);
(15)《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6日实施);
(16)《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6日实施);
(17)《深圳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7-2020);
1.1.2相关技术标准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12.05发布,2008.02.01实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HJ/T403-200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12.21发布,2008.04.01实施)
(3)《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94号);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02.22);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实施);
(6)《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法》(2010年7月23日第3次修订);
(7)《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环保局,粤府函[2001]286号,2001年7月4日实施);
(8)《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9)《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
(10)《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规定》(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11)《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起施行);
(12)《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
(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
(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52号)。
(15)《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物排放要求指南>
》(2001.07);
(16)《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2000年8月28日实施)。
1.1.3工程资料及批复文件
(1)《深圳市地铁3号线西延段工程初步设计——总说明书》(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08);
(2)《深圳市地铁3号线西延段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及劳动安全卫生》(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08);
(3)《关于深圳市地铁3号线西延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深发改[2009]2318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12.30);
(4)《深圳市地铁龙岗线西延段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2011.04);
(5)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1.4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1)《深圳市地铁3号线西延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09);
1.1.5试运行文件
(1)《关于同意深圳市地铁3号线西延线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审[2011]196号,2011.06);
(2)《关于同意深圳市地铁3号线西延线工程延期竣工环保验收的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审[2011]507号,2011.11)。
1.2调查目的及原则
1.2.1调查目的
(1)调查工程在设计、施工和试运营阶段对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提出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中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2)调查工程已采取的污染控制、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通过对项目所在区域进行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结果的评价,分析各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针对该工程已产生的实际环境问题及可能存在的潜在环境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已实施的尚不完善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
(3)通过公众意见调查,了解公众对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营期对沿线居民工作和生活的影响情况,了解其对项目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针对公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建议。
(4)根据工程环境影响的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地从技术上论证该工程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2.2调查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与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
(3)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用的原则;
(4)坚持充分利用已有资料与实地踏勘、现场调研、现状监测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对轨道交通建设前期、施工期、运营期环境影响进行全过程分析的原则。
1.3调查方法
(1)监测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要求执行,并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规定的方法;
(2)环境影响分析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查和实测相结合的方法;
(3)线路调查采用“逐点逐段、突出重点、反馈全线”的方法;
(4)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采用改进已有措施与提出补救措施相结合的方法。
本次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见图1.3-1。
1.4调查重点
(1)轨道交通的噪声、振动等对沿线敏感点的实际影响;
(2)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中要求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措施落实后的实际效果。
1.5调查范围
本次竣工环保验收的范围主要依据项目组成和环评报告中的评价范围确定,包括轨道线路、车站、停车场。
详述如下:
生态环境:
工程正线全线150m以内区域。
声环境:
风亭、冷却塔周围50m以内区域;
停车场周围200m以内区域。
环境振动:
线路两侧距外轨中心线60m以内的区域。
水环境:
停车场、沿线车站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大气环境:
车站风亭周围50m区域。
固体废物:
停车场、车站内生产、生活垃圾。
二次辐射噪声:
线路垂直上方及外轨中心线两侧10m以内的区域。
图1.3-1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程序图
1.6调查因子
工程永久占地类型,临时占地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
对取、弃土(渣)场和临时工程迹地的生态恢复状况及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
水土流失防护工程及其效果;
绿化工程及其效果。
等效A声级LAeq。
铅垂向Z振级VLzmax、VLz10。
pH值、COD、BOD5、SS、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石油类。
臭气浓度(风亭)。
1.7验收标准
主要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确定此次验收标准。
如有已修订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则验收标准用新标准进行校核。
1.7.1声环境
声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2、4类标准,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进行校核。
具体标准值见表1.7-2。
表1.7-2声环境验收标准
标准号及名称
标准等级及限值
适用范围
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使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进行校核。
4类
昼间70dB,夜间55dB
红荔路、民田路临街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
2类
昼间60dB,夜间50dB
学校、医院室外和石厦路所在区域
1.7.2环境振动
各敏感目标建筑物参照声功能区划分别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标准和“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标准,验收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执行“居民、文教区”标准。
具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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