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精选13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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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精选130题
2021年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精选130题)
1.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2.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
3.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
5.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
6.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家里安全生产责任制。
(√)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检查机构举报和报告。
(√)
12.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
13.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14.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15.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16.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17.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以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18.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煤矿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19.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
20.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
21.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22.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23.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对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吗,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4.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
25.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26.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定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
27.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
(√)
28.煤矿企业应当没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29.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
30.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制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31.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供电;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
32.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
33.煤矿企业应当对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
34.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
3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完成改制后,为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3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3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3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试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4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4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4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4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4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47.煤矿,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4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4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5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5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5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用不能保证2个通畅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5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5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取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标志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5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5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5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6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6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6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6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6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位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6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6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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