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各类合同知识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4186338
- 上传时间:2022-10-19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25.24KB
合同法中各类合同知识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合同法中各类合同知识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中各类合同知识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接受标的物及其相关附随义务
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
P223
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
2.买卖
2.样品买卖3.试验买卖
4.拍卖
5.招投标买卖
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P229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特征:
1.公益性
2.继续性
供电合同:
1.合同主体具有特殊资质要求
2.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
3.电力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供电合同的效力:
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
2.通知义务
3.抢修义务
用电人的义务:
1.支付电费的义务
2.安全用电的义务
3.对合理停电、限电的容忍义务
赠与合同
P231
1.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3.无偿合同
4.单务合同
5.诺成合同
赠与义务的履行:
1.给与标的物的义务
2.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效力:
1.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特别赠与:
(1)附负担的赠与:
享受负担利益的人:
1.赠与人本人
2.特定的第三人
3.不特定的多数人
(2)赠与的其他类型:
1.混合赠与:
(半卖半送)
1.双方所为的给付不等价
2.对差价部分,一方无偿给与对方的意思
2.死因赠与:
1.无偿行为
2.死后行为
3.双方行为
3.定期赠与
4.目的赠与
借款合同
P234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诺成性
2.要式性
3.有偿性
4.双务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
2.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
3.通知义务
4.保密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借款
2.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借款
3.借款人的容忍义务
4.按期偿还贷款本金
5.支付利息的义务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1.实践合同
2.不要式合同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4.单务合同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P238
1.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诺成合同
3.租赁物通常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4.标的物通常为有体物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租赁合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
2.租赁物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时,租赁合同陷于履行不能,此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3.在房屋租赁场合,如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且房屋被征收的,房屋租赁合同也随之终止
租赁合同解除: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在房屋租赁场合,诺租赁房屋被界定为危房,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危险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6.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可能毁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7.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依约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2.就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3.对租赁物的修缮义务
4.出租人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租金
2.正当使用、收益、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维持租赁物原状
4.通知义务与容忍义务
5.不得擅自转租
6.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1.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对此权利,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的义务
2.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被第三人有效取得时,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对该第三人继续有效,直至原定租赁期限届满为止(买卖不破租赁)
3.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时,租赁权优先于其他物权
房屋租赁合同:
(公有房屋租赁、私有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中的特别规则:
不得出租的房屋:
1.违法建筑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一房多组:
履行合同的顺序: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融资租赁
合同
P249
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的区别:
1.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出租人一般不拥有租赁物,租赁物能否按约交付给承租人取决于另一个合同(买卖合同)的履行
3.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往往以低价购买或无偿取得租赁物
4.融资租赁场合,若租赁物有维修之必要,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5.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具有限定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权利:
1.根据租赁物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根据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
3.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可以转让、抵押租赁物
义务:
1.按承租人确定的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及时购买租赁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并将对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项下对买卖标的物的受领、验收和质量异议的权力,交与承租人行使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
4.租赁期满时,依约及时处理租赁物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自行选择租赁物及其出卖人
2.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并排除任何人不正当的干涉和妨碍
4.根据约定,与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并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协助
5.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部分返还
1.依约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2.承租人应当及时接收租赁物,并及时进行验收
3.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进行使用、收益,并负担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4.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5.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负赔偿责任
6.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7.租赁期满时,按约定及时返还或购买租赁物,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届满时由
承租人直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则不存在此项义务
租赁物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向出租人收取租赁设备价款
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标的物),并对租赁物的质量负瑕疵担保责任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P254
分类: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6.检验合同
1.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
2.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4.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5.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的效力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工作
3.检验定作人所作指示、检验和保管原材料
4.接受检查、监督
5.按期交付工作成果
6.对承揽内容负保密义务
7.瑕疵担保责任
8.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接收工作成果
2.依约支付报酬
3.定作人应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和工作资料,以保证承揽人正常进行工作
4.协助义务
5.任意变更和解除承揽合同场合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肿的风险:
1.材料的风险负担:
由材料所有权人承担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工作成果毁损、灭失时所有权归谁,谁承担
3.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有承揽人自己负担
建设工程
P260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具有经济价值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点
2.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是法人
3.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2)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公开、公平、公证,三原则)
单项:
200万元以上
总投资:
3000万元以上
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决标---承诺
强制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投标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合同的分包和转包:
1.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2.被分包的只能是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而不能是全部的工作,否则将构成法律禁止的肢解分包
3.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承包人的作业
3.对于隐蔽工程,应当根据承包人的通知,在被隐蔽以前及时进行检查
4.因发包人的原因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因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和构件积压等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5.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费及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6.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各类 合同 知识 要点